“大不列颠”是如何分裂的 ——以及一些相关问题的问答与思考

(编辑说明:本网站过去已发表过几篇张千帆教授讨论英国政治史上一些最重要的事件的相关文字,这里是新的一篇,讨论英国历史上中央与地方,族群、宗教等诸方面的关系如何形塑我们看到的今日英国的政治面貌,以及其可能对政治发展的一般性的启示。对依然处于一个大的历史转折时代的中国人、中国的精英阶层来讲,如何认真地尽可能多一些了解他国的历史,世界的知识,从中汲取智慧,近代以来似乎就是一个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各种危机的挤迫,文化秩序崩塌后焦灼的心理,政治性的限制与扭曲,急迫的创新超越渴望都可能是其原因,但学者因各种内外的原因无法或不愿做认真的梳理、学习的工作或也该是学界自身需要检讨的一个因素。本网站发表这篇文章,希望能对此问题有兴趣的朋友有所帮助,当然也希望有更多的朋友对类似的问题能有进一步更深入的探讨。

   作者说明:本文是2021年4月11日共识沙龙讲座“‘大不列颠’是如何形成的”文字稿,感谢姗姗的组织和群友的参与,也感谢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任振杰对问答部分的整理。)

  

            据说美国大选之后,谈美国有点“敏感”,那就来谈英国。实际上,不论哪个国家,运行规律都是一致的。荀子说得好:“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这个“常”不是别的,就是政治自然法。各国国情迥异,但人性是共通的;如果不按政治自然法做事,那么一个国家非乱不可,再“牛”的国家也不能例外。事实上,英美、欧洲等发达国家之所以“牛”,正是因为它们遵循了政治自然法则;非洲、拉美等国相对落后,常常不太平甚至打内战,也正因为这些国家的政治不遵循政治自然法。当然,遵不遵循也不是绝对的,没有哪个国家能做到十全十美;即便英美这样的“老牌”宪政国家也会发生擦枪走火,偏离政治自然法并受到惩罚。美国没能解决奴隶制,就发生了伤亡惨重的内战;英国经历了漫长的政教合一与宗教歧视,后来又实行中央集权,结果造成爱尔兰“离家出走”,苏格兰也差点分道扬镳。

历史上,不列颠再“伟大”,也远非铁板一块,历史上各种分离主义危机从来没消停过。就在2014年9月18日,苏格兰还上演了一次“独立公投”。虽然结果有惊无险,独立动议以45:55百分比落败,但是这次事件还是引起国人的广泛兴趣和关注。这是怎么了?曾经不可一世的“大英帝国”,为何也面临如此四分五裂、分崩离析的窘境?当然,和我们不同的是,英国的多数国民都以平常心看待主权统一—分裂这类在我们看起来“生死攸关”的问题。即便苏格兰独立成功,天也塌不下来,就和英国公投“脱欧”一样。但吊诡的是,一个不在意分裂的国家偏偏不容易分裂。更准确地说,虽然哪个国家都难免总有人闹独立,这样的国家却总能在宪政制度庇佑下化险为夷、分而不裂;而一旦它也不按“政治自然法”原则和规律办事,那也同样不能幸免分裂的命运。

之前,我已经就英国历史上的里程碑事件——《大宪章》和“光荣革命”——做过两个讲座。今天第三讲就基本完成“英国系列”。这次讲座的标题是“大不列颠的形成”,其实我更想讲的是“大不列颠的分裂”。事实上,英国的形成没有太多可说的;自1066年诺曼入侵之后,英国版图的获得方式以武力征服居多。但是统一之后能否维持,那就要看制度了;制度不行,得到的迟早也会失去。今晚就让我们来探讨,“大不列颠”丢掉的领土是怎么丢的,差点丢的领土为什么又没丢?究竟是什么让一个国家领土完整、长治久安,又是什么让一个国家内战频仍、分崩离析?

当然,首先还是来看一下“大不列颠”是如何形成的。


一、“大不列颠”的形成

            英国全称是“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所谓“大不列颠”(Great Britain)又由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三块构成。英格兰居中,苏格兰靠北,貌似就是《权力游戏》中的那个“冬临城”;威尔士沿西,隔条海峡再往西是爱尔兰——曾几何时也是联合王国的领土,爱尔兰的北头是北爱。按2011年人口统计,英国总人口6300万(2019年近6700万),其中英格兰占了5300万,苏格兰530万、威尔士310万、北爱180万。英格兰绝对是“老大”,其余加起来也就是个零头,只能算是“跟班”的。但是“大不列颠”版图的分与合表明,如果“老大”不能善待“跟班”,那么“跟班”就不一定再“跟”了。要把“跟班们”拢在一起,不要动不动就生离心,“老大”必须待之以“道”。刚才说了,这个“道”就是政治自然法。“大不列颠”的悲欢离合至少彰显了两条政治自然法则——政教分离与地方自治。

            我们平时所说的“英国”史实际上只是“英格兰”史,由1066年征服者威廉的入侵奠基,之后又经历了《大宪章》、“光荣革命”等里程碑事件,但英格兰只是大不列颠的一部分——当然是主体部分,有点像中国的汉族,周边几个小伙伴都是历年不断“蚕食鲸吞”得来的。最早是威尔士,其次是苏格兰,最后是隔着海峡的爱尔兰。

威尔士是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一世通过一系列内斗和战争占领的。1284年的《罗德兰法》(Statute of Rhuddlan)正式将英格兰国王的统治权延伸到威尔士,但仍然保留其自治地位。1535年的《威尔士法》兼并威尔士,并将英格兰法律引入威尔士,后来又将英语用于其官方场合。爱德华的儿子爱德华二世被封威尔士王子,后来的威尔士王室也都有英格兰血统。(1)威尔士就这样波澜不惊地被搞定了,比搞定宗教文化自成一体的爱尔兰容易多了。

事实上,英格兰对爱尔兰的兼并比威尔士更早,但尘埃落定却最晚。1155年,教皇为了改革爱尔兰教会,颁布敕令授权亨利二世入侵并统治爱尔兰。1169年,诺曼人登陆爱尔兰并独立建国,引起亨利的警觉。两年后,亨利率海军大举入侵并宣称主权。1185年,亨利把爱尔兰领土分封给小儿子约翰——就是被迫签署《大宪章》的那一位。约翰意外成为国王后,爱尔兰直接成为英格兰领土,英格兰国王就是爱尔兰国王。但是爱尔兰一直试图保留自己的盖尔语言文化,因而一直没有被英格兰同化。

1532年,亨利八世和教皇决裂,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都接受了新教,唯独爱尔兰仍然信奉天主教,直接影响了四百年的英爱关系。1536年,亨利八世决定征服爱尔兰,并宣称自己是“爱尔兰国王”。之后又发生数度征战,但都没有能把爱尔兰从天主教改为新教。恰好相反,严酷的宗教政策只能让爱尔兰人憎恨英格兰统治。16-17世纪初,英格兰王室开始实施殖民政策,不少苏格兰和英格兰新教徒定居爱尔兰北部。亨利八世宣布自己是英格兰“教主”之后,新教变成了英格兰的国家身份,法国和西班牙等奉行的天主教则成了英国“敌人”。问题是,绝大多数爱尔兰人仍信奉天主教,宗教成为他们抵抗都铎统治的象征。

在兼并爱尔兰有名无实、不了了之的时候,英格兰和苏格兰的联盟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大不列颠”的主权版图上,苏格兰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倒并不是因为那里人多——苏格兰人口只有英格兰的十分之一,也不是因为它地大或地理位置多重要——当然,也有点重要,毕竟是英格兰的北部屏障,而在于它和英格兰一样是“大不列颠”的平等构成主体。爱尔兰是被占领的,威尔士是被兼并的,但是苏格兰从来没有被英格兰征服过。双方走到一起,纯粹是各自的自愿选择,宛如一个性别平等的婚姻组建了“大不列颠”这个大家庭。如果苏格兰出走了,也许英国还能继续延用“大不列颠”这个名号,但多少有点名不正、言不顺。

英格兰和苏格兰走到一起,是从共享一个王室开始的。二者原先都是独立国家,也都各自有各自的国王。但是1603年,“女王处女”伊丽莎白没有直系子嗣,所以选了她的侄子来继位,而他就是苏格兰的詹姆斯六世。他没有放弃这个机会,不远千里来到白金汉宫加冕。这样,都铎王朝终结,斯图亚特王朝开始,苏格兰的詹姆斯六世成为英格兰的詹姆斯一世。此后一个多世纪,苏格兰和英格兰共享一个王室。不过在此期间,虽然苏格兰对深化双边合作跃跃欲试,英格兰却一直表现得不冷不热,主要是害怕这个邻居占了自己在美洲大陆贸易的便宜。

英苏王室合并之后,詹姆斯一世尝试成立英苏永久联盟,但是招致各方反对。1604年,他自己宣布是“大不列颠国王”,但两国依然保留各自的议会。1607年,爱尔兰阿尔斯特的大片土地归属国王,英苏两地新教徒再度大举迁徙定居。但是在爱尔兰天主教的敌意包围下,这些新教徒慢慢失去了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根基,变成了“大不列颠人”。但英苏爱三国四方都不安宁,尤其是詹姆斯和继位的查尔斯一世试图在三国推行统一的宗教信仰,在三国都不受待见。詹姆斯在苏格兰引进神父制度,遭致当地长老会抵触。查尔斯1625年在西敏寺举行加冕仪式后,1633年来到爱丁堡举行苏格兰加冕仪式,所用的全套圣公会礼仪受到苏格兰人的强烈反对。在英格兰,查尔斯的君权神授论和议会直接发生冲突。当他为讨伐苏格兰要钱的时候,直接遭到议会拒绝。议会宣布无限期开会,并提出查尔斯必须纠正的一系列宗教和世俗政策。

在爱尔兰,不得人心的宗教歧视政策最终导致英国内战。查尔斯的代理人大肆征收土地并给予英格兰殖民者,并对爱尔兰天主教徒加税但不赋予其平等权利。1639年,他提出可以改革天主教政策,条件是爱尔兰人组建军队镇压苏格兰叛乱。用爱尔兰天主教军队镇压苏格兰新教徒——这个主意在苏格兰和英格兰议会都炸了锅,他们威胁要入侵爱尔兰。1641年,一小部分爱尔兰人以“国王的权利”为名发动叛乱,攻击并屠杀定居在爱尔兰的新教徒。英格兰和苏格兰则传言,爱尔兰的叛乱得到了国王的支持,因而拒绝资助王室军队镇压叛乱,而是组建了自己的军队。国王则召集保皇党,组建王室军队。1642年,英国内战爆发。次年,苏格兰长老会的“盟约派”(Covenanter)联同英格兰议会参战。1646年,查尔斯一世战败投降,三年后被逮捕并遭处决,成为英国历史上唯一一位被砍头的国王。

与此同时,爱尔兰叛军组建了自己的政府,试图帮助保皇党以换取宗教宽容和政治自主权。英苏联军进攻爱尔兰时,爱尔兰邦联军曾攻击苏格兰,引发1644年的苏格兰内战。保皇党一度取得一连串胜利,但是在英格兰内战结束后被班师回国的盟约派军队击败。1649年第二次英格兰内战结束后,克伦威尔领导的议会军入侵爱尔兰并击溃了那里的保皇党—邦联军联盟。英苏联盟也解体了,苏格兰封查尔斯二世为王。1650-51年,克伦威尔又出兵苏格兰。战争结束后,三国合并成一国;名为“英格兰共和国”,实际上是一个军事独裁政权。在空位期,爱尔兰天主教徒的几乎所有土地都遭充公,作为对其1641年叛乱的惩罚,数千议会军将士在被充公土地上定居。爱尔兰和苏格兰议会都被废除,在有名无实的英格兰议会中获得代表。1658年,克伦威尔去世,共和无疾而终,查尔斯二世复位,成为英苏爱三国国王,苏格兰、爱尔兰也恢复了自己的议会。之后的故事就是“光荣革命”,不赘述了。

      1702年,斯图亚特王朝最后一任国王安妮女王即位。她任命委员会推进英苏联盟。经过激烈辩论和谈判之后,1706年形成《联盟条约》(Treaty of Union)。次年,《联盟法》获得王室批准,取消两国议会,形成统一的“大不列颠王国”和大不列颠议会。安妮正式成为大不列颠的第一位国王,也是大不列颠的唯一一位斯特亚特国王。苏格兰选派45名议员到西敏寺(Westminster Hall,即英国下议院),从此享受和英格兰的自由贸易。但是两边的法律、银行系统、教会及其教育系统并未合并,至今仍保持独立。此是后话,暂且不表。

      和苏格兰相比,爱尔兰的待遇要差得多。直到18世纪之前,爱尔兰天主教徒都无权投票或成为爱尔兰议会的议员,而是被那里的英格兰新教徒统治着,尽管当时爱尔兰人口中90%都属于天主教。1703年和1709年,英国完善了针对天主教徒的法律歧视。1798年,“爱尔兰人联合会”趁拿破仑战争发动叛乱,许多非圣公会的新教徒加入。尽管得到了法国的援助,这次反叛还是被英国镇压下去。我要纠正一下以前的一个说法:“光荣革命”是英国最后一战,此后英国无内战;其实战争还是有过的,只不过不是在英格兰本土,而是在爱尔兰而已。1800年,在收买了许多爱尔兰议员之后,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议会分别通过《联盟法》,将二者统一为“联合王国”。根据立法协议,两国议会也将合二为一;爱尔兰选派4名神父和28位贵族进入贵族院,100名成员进入平民院。“大不列颠与爱尔兰联合王国”持续了121年,终于还是被政教纷争所打破。

二、爱尔兰的“离家出走”

爱尔兰曾经是“联合王国”的一部分,却在二战后正式分离出去。其实到了那个时候,爱尔兰和英国已经没有什么严重过不去的地方,但是在此之前的三四百年,著名的“爱尔兰问题”一直困扰着英国,磨损了两边人民的感情。如果说英国已经足够妥协,并没有什么巨大的离心力驱使爱尔兰出走,那么也没有什么能让它难以割舍、决定留下。宛如一个长年争吵不休的家庭,双方均已心力交瘁,分离也许是各自最好的选择。而双方之所以走到这一步,完全是政教不分、宗派不和一手造成的,“爱尔兰问题”本质上就是天主教问题:英国把新教圣公会(Anglican Church)作为“国教”,爱尔兰却是天主教占主导。这样,爱尔兰天主教在英国处于什么地位、享受什么待遇?所有的纠结都从这个问题开始。

16世纪中叶,英格兰征服爱尔兰之后,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新教徒在爱尔兰北部定居,爱尔兰的天主教则遭到取缔并被逐出爱尔兰议会,政教纷争的种子从此埋下。1798年爱尔兰天主教反叛之后,英国人用贿赂和经济发展的承诺,说服爱尔兰议会加入英国。统一的条件是把新教作为爱尔兰国教,而天主教也可以获得解放、自由活动。然而,当皮特(William Pitt)首相把解放天主教的决议提交給国王批准的时候,乔治三世断然否决了这项决议,理由是其违背了他当初要维护国教圣公会的加冕誓言。这家伙二十多年前丢了美国,现在还要用自己的愚顽赶走爱尔兰——我才注意到,英国历史上男性国王都是“乔治”命最长,而乔治三世又是乔治中最长的,统治了近60年!面对这样的结果,爱尔兰天主教的反应可想而知,爱尔兰分离主义应运而生。虽然到1829年,天主教还是得到了解放,但是爱尔兰民族运动并未就此打住。

由于英国的经济发展承诺并未成功兑现,1840年又发生了“土豆饥荒”,100万爱尔兰人饿死,另有100万人迁徙,许多爱尔兰人坚持认为,当年加入英国是得不偿失之举。不过在统一后的一个世纪里,联合王国也深得许多爱尔兰人的欢迎。国王亲访都柏林时,前来朝拜者人山人海;尽管义务征兵制并不适用于爱尔兰,但21万爱尔兰人自愿参加了一战。但是在民族主义勃兴的大环境下,联合王国最终没能留住爱尔兰。1874年大选开始,多数爱尔兰议员要求自治,而推进并不顺利。19世纪末期,爱尔兰议会完全为分离主义者所主导。

为了缓解危机,英国议会决定实行权力下放(devolution),并于1914年通过了地方自治(Home Rule)立法。可惜由于一战爆发,这项法案的实施遭到搁浅。在两年之后的复活节,爱尔兰境内发生暴动,随后冲突不断升级。1918年,激进的共和党赢得103个爱尔兰席位中的73席。共和党承诺不加入英国议会,却成立爱尔兰议会并宣布独立,直接导致爱尔兰独立战争。次年成立了“爱尔兰共和军”,专门袭击驻扎在北爱的英国军队,让许多英国人谈虎色变。1920年,英国议会通过《爱尔兰政府法》,对新教占主导的北部6个县和天主教占主导的其余南部26个县分别规定了两套自治方案,但已为时太晚,南部拒绝接受自治方案,仍然坚持独立。英国急于摆脱剪不断、理还乱的爱尔兰纷争,同意了南部要求。1921年,大不列颠和爱尔兰领袖达成协议,通过了《英格兰—爱尔兰条约》,建立了新的“爱尔兰自由国”,北爱则保留自治地位。1927年,英国改名为现在的“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1931年的《西敏寺法》赋予自由国完整的立法自主权。1949年,南爱尔兰终于正式立国,成为“爱尔兰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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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爱尔兰内战

 

以“事后诸葛亮”的眼光看,假如当初英国能够及时兑现解放天主教的承诺,“爱尔兰问题”未必会闹到内乱和独立的地步。如果英国能够向叛逆的“儿子”美国学习,实行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不允许政府建立所谓的“国教”,更不允许政府压制乃至取缔宗教,那么“爱尔兰问题”一开始就不会产生。政教合一造成英格兰和爱尔兰之间长达三百年纠纷,而英国议会后来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其实都是在治理政教合一的后遗症,最终也未能留住爱尔兰。

南爱立国后好不容易安宁了,北爱又出了问题,因为北部虽然是新教徒占绝对多数,却仍然存在少数天主教徒。平静了将近半个世纪以后,天主教问题再次在北部爆发。1960年代,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北爱尔兰的天主教徒对自己的待遇越来越不满意,爱尔兰共和军又开始活动,暴力冲突再起。1973年,英国政府一度不得不临时取缔北爱议会,由西敏寺直接管辖。夹在英国和南爱之间,北爱处于两头为难的地位,既不可能并入南爱,因为占多数的新教徒肯定不答应,也不能和平维持自治,因为新教和天主教之间的矛盾和政治挂上了钩,二者水火不容。占北爱绝对多数的新教徒总是投票給统一党,天主教徒则总是投票給爱尔兰民族党,因而永远是议会少数。对于人数上处于绝对劣势的北爱天主教徒来说,多数主义民主政治带来的不是福音,而是无奈和绝望。

1998年,经过二十多年暴力冲突之后,双方和英国及爱尔兰终于达成了皆大欢喜的《贝法斯特协定》。该协定的意义在于不仅全面下放了农业、教育、经济发展、环境、健康和社会服务等权力,而且规定了独特的权力分享方式。首席部长(First Minister)与副首人选以及议会的关键决定必须同时获得两党同意才能作出,而正副首席部长共进退:一人辞职,则另一人也必须辞职。同样重要的是,部长并不全由首席任命,而是按照两党得票比例任命,所以作为少数派的天主教也有自己的人入阁。这项协定明显偏离了西敏寺的传统政治实践,但是得到了英国和北爱多数选民的认同。在北爱公投中,高达80%的选民参与投票,其中71%赞成;在爱尔兰共和国的公投中,56%的选民参与投票,高达94%赞成。作为一部宪法性文件,《贝法斯特协定》构筑了英格兰新教与爱尔兰天主教的和平契约,给北爱带来了持久的和平。爱尔兰共和军宣布停火,并于2005年宣布全面终止武装斗争。

从英格兰—爱尔兰之间的暴力冲突可见,民主并非万灵药。如果不能坚持宗教自由、政教分离、平等保护等政治自然法则,那么简单的多数主义民主政治也不能解决宗教与族群纷争。如果多数主义民主力量不受控制,凭借人多势众歧视欺负少数弱势群体,那么民主本身就可能是纷争的源泉。不论在什么政体,要维持和平统一,强势群体必须降下身段,和弱势群体平等“谈价”,甚至不惜让渡一部分权力,用优惠的政治条件换取他们的信任,让他们在共同体内看到归属、希望和未来。

三、威尔士的趁火打劫


如果说英格兰—爱尔兰关系是一个实质性问题的话,那么威尔士纯粹是凑热闹,或者说是看见别人闹事儿,自己也想趁火打劫,说不定能分一杯羹。和“爱尔兰问题”相比,威尔士的问题——如果算得上“问题”的话——确实不足挂齿,因为威尔士和英格兰都是新教地区,即使有矛盾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上面说到,从十四世纪开始,威尔士就归英格兰统治,1536和1543年两部《统一法》将威尔士牢牢钉在英国主权的版图上。然而,偏偏有人无事生非、小题大做,在本来好端端的威尔士煽风点火,推行“民族主义运动”。十九世纪中叶,威尔士民族运动开始兴起,但其发展方向不是要求独立,而是政治平等。多年之后,硕果累累。大名鼎鼎的劳合乔治就自称是威尔士“民族主义激进分子”,其实只是祖籍是威尔士而已,一战结束后如日中天当上了首相。从多数英国人能选他做首相的份上,即可知道这位仁兄显然“激进”不到哪里去。

事实上,一旦满足威尔士的地方政治诉求,“民族运动”就偃旗息鼓。譬如英国圣公会原来统一征收什一税,但多数威尔士人是不服从“国教”的新教徒,对他们收这个税显然不太地道。一抗议,教税取消,威尔士民族运动在之后半个世纪都失去了激进的理由。领导民族运动的自由党也顺势转型,融入工党和社会主义运动。在工党执政期间,威尔士赢得了更多的放权自治。1998年,布莱尔当选首相后,英国议会通过了《威尔士政府法》,赋予威尔士有限自治,但需要威尔士公民复决通过。和北爱和苏格兰相比,威尔士对此好像不是热情很高,只有50.1%的选民参与投票,结果以50.3%的微弱多数,刚刚好通过了这部法律。和苏格兰相比,威尔士的自治程度确实也相当有限。这从自治立法所设置的职务名称上就能看出来:苏格兰和北爱地方政府都有“首席部长”和“内阁”,威尔士则只有“秘书长”(First Secretary)和“行政委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威尔士地方议会的立法权也相当有限,比较实质性的自治限于保护当地的语言和文化权利。

英格兰与威尔士、爱尔兰(及苏格兰)的悲欢离合都证明,地方分权做得越彻底,国家统一越容易实现。道理很简单,一个地方该有的权利和权力都有了,它还要独立干什么?这就和一个家的道理一样,长辈子女各有自己的自由空间,过得很自在,还要分家干什么?但是如果长辈一定要把子女管起来,子女该有的自由得不到,那么他们就要想方设法离家出走。爱尔兰就是这样从英国出走的。如果英格兰一开始就尊重爱尔兰天主教的宗教自由,不让政治去趟宗教这摊浑水,说不定今天的“大不列颠”这个大家庭中不止有北爱这个弹丸之地,而且囊括了完整的爱尔兰,爱尔兰的宗教纠纷、天主教的独立情结、“北爱共和军”及其制造的多起暴力恐怖事件也都无从发生。

四、苏格兰为什么不独立?


再来看看最近还在闹独立的苏格兰。英苏原来一直共享王室,关系和睦,但是到十八世纪,王室共治也出现了危机。和伊丽莎白一世一样,安妮女王也没有直嗣,英格兰人倾向于让汉诺威王子继任,因为他是和女王血缘最近的新教徒。这一下,苏格兰不高兴了,坚持自己的国王自己选,要和英国王室闹分家。但是苏格兰在贸易上依赖英格兰,因而并不想和它一刀两断。英格兰人则不同意王室分离,害怕这样可能会面对一个敌对的北方邻居,于是就来硬的。议会制定了《外国人法》,威胁苏格兰如果不同意汉诺威继承王室,就把他们都当成“外国人”,英格兰边境将拒绝向苏格兰的贸易开放。消息传来,苏格兰的大地主、资本家很捉急,底层民众则很愤怒,一度对苏格兰港口的英格兰水手发动暴力攻击。英格兰反思之后,撤销了《外国人法》;苏格兰也愿意回到谈判桌,接受汉诺威王室。

      王室问题解决后,双方都想谋求进一步政治联姻。英格兰害怕苏格兰民众不接受过于吝啬的条件,因而对于统一开出的“价码”还比较优惠。苏格兰在印度等殖民地的贸易是一场不幸的灾难,英格兰承诺给予补偿,还有些税收减免。即便如此,支持统一的苏格兰议员还是没有达到半数。最后,英格兰通过各种方式买通了一部分苏格兰议员,才使之勉强通过了《统一法》。这部法律建立了统一的英国政府,其中苏格兰有45个下议院名额、16个上议院名额。苏格兰人口只有英格兰的10%,却占了下议院的1/5,同时还保留法律上的自治。更重要的是,苏格兰的宗教诉求得到满足,长老会成了苏格兰的“国教”。这样,合并之后的“大不列颠”有了两个“国教”:在苏格兰是长老会,在英格兰则是圣公会。

      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的“宪政时刻”到来了。1月16日,苏格兰议会终于以110:67批准了《苏格兰与英格兰统一法》。随后,独立的苏格兰议会也寿终正寝。对于苏格兰来说,统一其实是一桩便宜十足的“买卖”,得到的好处远大于付出的代价。即便如此,不知感恩的苏格兰人仍然上街抗议,因为有些人害怕自由贸易会让苏格兰被英格兰“吃”了,但后来证明这种担心完全是杞人忧天,真是“占了便宜还卖乖”。当然,“卖乖”也就是表现一下,抗议很快平息了。

英格兰议会这边,已毫无悬念地通过了《英格兰与苏格兰统一法》。和苏格兰相比,英格兰从统一中得到的与其说是具体的实利,不如说是长远的战略利益。从此之后,汉诺威王室就可以世代延续下去;北部也化解了一个潜在的威胁,现在可以“枪口一致对外”,没有后顾之忧地和法国人打仗。虽然送给苏格兰的政治权利大于其人口比例,但是英格兰毕竟牢牢控制议会的主导权。5月1日,统一正式生效。10月23日,大不列颠议会开张——注意是“大不列颠”,而不是“大英格兰”。两个独立国家平等地走到一起,创立了一个全新的国家。

      重新建国之后,也没有完全平息苏格兰的民族主义运动,苏格兰境内仍有持续不断的反对声。1715、1745年,还在法国策动下发生过两起叛乱,当然很快被平息了。对苏格兰的实质放权从1920年代开始,但是被随之而来的大萧条搁置了,接着就进入第二次世界大战。1930年代,成立了苏格兰民族党。直到1960年代末期,它才在英国议会赢得一席之地。然而,随着1980-90年代保守党的长期执政,苏格兰民族运动又红火起来,因为苏格兰选民在政治上根本不认同保守党。他们的选票从来是或者投給工党,或者投给自己的民族党,保守党自然也不待见它。当然,苏格兰在英国议会人单势孤,靠他们自己是不可能成功的。决定苏格兰命运的不是苏格兰,而是具有全国影响的盟友工党。工党原来没有把苏格兰民族党当回事,但是六七十年代发展壮大之后,终于对这位小兄弟刮目相看。

      1997年工党上台后,立即起草了《苏格兰法》,次年获得英国议会和苏格兰公投通过。这部法律创设了独立的苏格兰议会,由129名议员构成,其中73名和西敏寺一样由传统的选区代表制选出,剩下56名和欧盟议会一样由比例代表制选出。如果不提前解散的话,议会四年改选一次。苏格兰议会的权限之一是对某些地方项目征税,税率最高不超过3%,其余开支由西敏寺通过一揽子资金(block grant)拨款解决。事实上,地方征税不仅是一种自治权力,也是地方为自治付出的一种成本。因此,权利从来不是免费午餐。如果没有权力下放,苏格兰纳税人就不会有地方征税这笔开支;假如哪天苏格兰彻底独立,那么连现在这笔一揽子资金也会化为乌有。在《苏格兰法》公投过程中,多数苏格兰选民经过权衡,接受了这个代价,尽管支持征税权条款的投票不如支持建立苏格兰议会的投票那么多。

      虽然英国理论上一直是单一制国家,《苏格兰法》创设了一个“准联邦制”。一方面,苏格兰议会在等级上低于西敏寺,二者并没有联邦国家央地议会在宪法面前平起平坐的感觉;苏格兰议会理论上也不具备全面的立法权,而只有《苏格兰法》下放的权力。另一方面,《苏格兰法》并没有列举苏格兰的立法权,而是列举了西敏寺保留的立法权;言下之意,西敏寺没有保留的权力就被视为下放給苏格兰。和联邦制中的州类似,苏格兰享有西敏寺保留之外的剩余立法权。这部法律的“第五清单”主要保留了王位继承、主权统一、王室财产、国际关系、国防军事、公务系统、政党规制等事务。除此之外,苏格兰享有十分广泛的自治权。《苏格兰法》也设立了“首席部长”,由苏格兰议会按选举结果提名、女王任命,他然后再从苏格兰议会成员中选择部长。正副司法部长也由首席部长和苏格兰议会提名、女王任命,但是为了保证司法独立,首席部长不得随意撤销他们的职务,只有西敏寺才能改变他们的待遇。

      1999年5月6日,苏格兰议会进行第一次选举,7月1日开张。工党是最大赢家,赢得56个席位;苏格兰民族党赢得35个席位,自由民主党17个席位。由于没有一个政党获得半数以上席次,工党和自由民主党组成联合政府。由于采取部分比例代表制,苏格兰议会的构成和西敏寺的两党垄断不同,呈现出明显的多党化。在一员选区制下,保守党原来一点希望没有,现在却通过比例代表获得了18个席位,绿党和社会党也各获得一个席位。虽然党派更分散了,但是苏格兰议会运行起来还是效率很高,一开始就制定了大量立法,其中不乏和英国政策相冲突的法律。譬如苏格兰更重视教育,重点投入改善公立教育设施,导致英国人担心是否会造成教员流失到苏格兰。911恐怖袭击之后,英国议会通过了反洗钱、反宗教仇恨等立法,但是苏格兰对此有所保留,尤其是宗教仇恨在苏格兰是一个“敏感问题”,因而拒绝全面跟进。苏格兰的立法自治由此可见一斑。

      正是在全面放权的背景下,发生了苏格兰独立公投。在公投过程中,苏格兰选民面临的选择不是独立自主还是高压管制;那样的话,苏格兰早已毫无悬念地独立出去了。他们面临的选项而是在已经相当高度的自治还是完全独立之间,这个选择就不是那么显而易见的了,因为独立的诉求很大程度上已经为高度自治所满足,而独立本身也并非零成本的免费午餐。今天的苏格兰已经有自己的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体系,完全独立也不过如此,何况英国每年还給自己拨一大笔财政补贴。虽然在某些立法领域没有自主权,但是完全自主是有成本的。如果国防自治了,苏格兰就要负担自己的国防军费;王位“自治”了,苏格兰马上就要决定自己是否要重新设立已经废了四百年的王位,如果设立的话还要自己破费供养一个王室的吃喝玩乐……国王不是免费的,自治不是免费的,独立更不是免费的。在多种因素的复杂权衡下,多数苏格兰选民选择留在“大不列颠”。

      当然,这并不是说苏格兰就被铁板钉钉在“大不列颠”的版图上。英国脱欧即可能带来新的变数,因为多数赞成脱欧的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多数苏格兰和北爱人则表示反对。脱欧之后,“爱尔兰统一”呼声又起;如果北爱公投多数支持回归爱尔兰,“大不列颠”再度分裂也未可知。如果苏格兰觉得脱欧很不爽,完全可能再度发起“脱英”独立公投。谁知道?如果英格兰真的在乎自己的小伙伴,不愿意只和“小弟”威尔士“单玩儿”,很可能会重启谈判,通过制度或政策优惠争取把它们留在“大不列颠”名册上。事实上,这也简单,实行“一国两制”、“一国三制”就行了——你们愿意留在欧盟,那是你们自己的事;即便不是主权国家,只要欧盟愿意收留即可。这会涉及很复杂的多边谈判和制度安排,但只要相互尊重,就没有什么谈不成的。

      事实上,即便谈不成、独立了又能如何?爱尔兰独立了,英爱两国关系倒反而太平了,而且还保持着不少实质性联系。爱尔兰一直使用爱尔兰英镑,2002年才加入欧元区。不仅北爱人也可以拥有爱尔兰公民权,而且在英国的爱尔兰人也可以参加所有选举,甚至竞选英国议员。英国人在爱尔兰也享有类似的政治权利,可以参加除了总统大选和公投之外的所有选举。如此比邻而睦、相互信任,总比在强行“大一统”之下打打杀杀要好。

五、结论与讨论


对于“大不列颠”来说,1997年议会大选是一个分水岭。布莱尔领导工党取得压倒性胜利,上任后即大力推动地方自治。1998年,一揽子通过了《威尔士政府法》、《苏格兰法》和《北爱尔兰法》,三地相继建立自己的议会。英国仍然保留“单一制”,但已经不可逆地实现了地方自治。英格兰再也不可能颐指气使地号令自己的小“跟班”们这个那个——换言之,小兄弟们也没有和“老大哥”闹分家的必要。

“大不列颠”的分分合合表明,地方自治、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这些政治自然法则就是限制“老大”的基本法,让他们不得管不该管的事儿——别人爱信什么信什么,你凭什么管?这一管,就坏事儿,别人索性跟你掰了。英国之所以还能留下苏格兰、威尔士与北爱,就是因为它实行充分的权力下放和地方自治,完全尊重地方的宗教自由等基本权利。不信的话,明天宣布联合王国的“国教”是圣公会试试?其实都不用走那么远,只要英国王室开始行使一点实权,英国就会为国王姓谁打破头——这个王到底谁来当,英格兰、苏格兰还是威尔士?也许只有成立“联合王室”才能平息争吵,而中央集权造成的“胜者通吃”很快就会让“大不列颠”分崩离析。2020年美国总统大选之所以闹出那么大的风波,至今各种“不服”余波未平,也是因为总统只能有一个,而这个人权力太大。假如把美国总统弄成和英国女王一样的“虚君”,保证再也不会有那么多的人为一场选举而如此兴奋或沮丧。

英国故事告诉我们,原来“分”和“裂”不只是一对同义词,也可以是一对相互制约的反义词。如果一个国家只合不分,那么物极必反,一个高度刚性的集权体制往往会造成某些地方天怒人怨,最后彻底分裂出去。只有维持适度的分权,至少保证地方的宗教自由、文化权利和民主自治,再加上一定的经济和财政激励,才能维系地方人民的感情。在这样的国家,你让地方独立它都不干。

     

1.            欧美左右

问:在英国历史的早期发展过程中,做为意识形态的宗教的因素影响巨大。我们现在的情况也是如此,意识形态已经成为关键的力量。张老师是否同意这样的说法?

大多数人只是看到了欧洲文化或者西方文化的同质性,但却忽视了英伦文化和欧陆文化的巨大差异。张老师能否分析一下这种差异?

英国是一个有悠久保守主义传统的国家。但为什么英国社会发展出了比美国强得多的社会主义特征?比如工会运动,比如社会福利,比如工党?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存在一个强大的左翼并受其制约,是不是社会健康的一个必要条件?

观察世界各国的近代史,似乎从封建制度进入现代社会,其进程要顺利的多。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在左右光谱中,左倾是少自由多福利,右倾是少福利多自由。这种福利也少自由也少的状态,非驴非马。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什么?所谓的优越性怎样自圆其说?

我们目前的社会,个人改变甚至影响社会的途经其实是堵死的。在这样的社会中,改变的唯一机会只有危机。张老师同意这种说法吗?

 

答:宗教信仰、意识形态对一个社会当然是很重要的,因为任何文明社会都需要有道德底线,但是道德底线与这种信仰具体是什么,关系并不是那么大。当然,不同的信仰有不同的特征。从世俗的观点来看,可能有的好点,有的有些糟粕——但这样分析起来就会很复杂,而且不容易达成一个简单的共识。因此,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强调政教分离与宗教与信仰自由——我们只有在自由的状态下才能真正去信仰,至于信什么其实是次要的。我们的问题可能是信与不信的问题——表面上说是信,但是实际上究竟信多少,恐怕是一个大大的问号。其实不管是什么信仰,首要必须要构成真正的信仰。

当然,我刚刚也强调了这些信仰不能抵触政治自然法,譬如说对言论自由、政治自由、宗教自由的基本尊重。如果你的信仰整个是反着来的,那就糟了——我们看到欧洲、英国以及世界各地的各种打打杀杀都是因此演化出来的。所以在欧洲大陆和英国之间,我认为国内的自由派——可能更准确地说是所谓“保守主义者”——强调差异过多、共性不够。正如我刚刚讲到的,我们现在基本上还停留在这样一种思维上,好像某些信仰比其他信仰更好;某些信仰就是很牛,造就了这个文明、那个文明。实际上这个不重要,一个和平、健康、有生命力的国家必须是政教分离的国家。我上次转发了郭学明老师的一篇文章,讲述了美国塞勒姆殖民地政府当时处死十几名“女巫”的故事——当然,这和欧洲大陆的迫害规模相比根本算不上什么,但在美国发生这样的事情还是触目惊心的。所以当时我在推荐时给的评论就是:再好的宗教变成国教都是邪教。其实没有什么别的邪教,邪教就是国教。一个宗教一旦成为“国教”,就能够利用国家的力量,用国家的垄断暴力去镇压、打击、压迫其它宗教信仰以及道德学说。这样的国家是不可能太平的。

所以我们今天看英国和欧洲,首先是看它们的共性,就是在政治自然法上都没有实质性大问题。英国虽然今天还有国教,圣公会仍然是国教,但是没有实质性意义。英国政府更不能通过立法去打击别的信仰,欧洲大陆更是通过宪法明确规定禁止这种政府行为,所以首先是看他们的共性。当然他们各个民族肯定有自己不同的性格,所谓不同性格,就是这个民族的多数人可能是或左一点或右一点。通常认为欧洲大陆要稍微左一点,更多地看重社会福利。而英国虽然右一点,实际上社会福利也不比欧洲差多少——当然肯定要比北欧稍微差一点。我孩子上学在英国住过一年时间,有一次得了急性病,具体是什么原因也不清楚,但确实很痛苦,于是赶紧送进医院。孩子住了一天院出来了,做了各种检查,最后一分钱也不要——只要你有医疗保险,英国是全民医保。出院时我问护士要缴多少钱,她很奇怪地看着我,走人就完事了。所以今天讲英国和欧洲到底差多少,恐怕比较难说,而且很多的差异,未必是实质性差异。我的信仰和你的信仰必然不一样,但这种差异究竟有多少实质性意义很难说。只要我们都能够坚持求同存异,都能够坚持宗教和信仰的宽容,尊重对方,那么根本就没有什么问题。

至于究竟是主张自由多一点,还是福利多一点,其实这也没有定论。有人说自由派主张多福利、少自由,恐怕不是这样的。今天欧美的自由派确实比较注重平等,这跟经典自由主义不一样,强调国家在经济领域加大干预,多多征税,更多地把钱花在社会福利上面。但是这些国家的自由也不少,无非就是你挣的钱可能更多地用来交税而已,而且也没有限制经济自由。你要想干什么就去干,你要挣钱就去挣,只不过挣来的钱当中可能有一部分要拿去交税,就这么简单的一件事。自由派通常会自由更多,保守派自由更少,这也符合二者的定义,因为保守派就要“保守”,这其中就包括一些传统价值;传统价值一旦保守以后,自由就会少了。比如说妇女堕胎的自由,在保守派看来就不该有这种自由。同性恋的自由也是一样,在传统上,欧美国家都没有这种自由,甚至通过法律进行打压,但是现在不允许了,现在认为同性恋至少有相处的自由,甚至还有结婚的自由。所以说自由派的自由实际上是更多的,福利也更多。当然我并不是说因此自由派就是正确的,有些自由未必很明智,比如说同性恋结婚后领养孩子的自由是不是要有?这至少是存在争议的。所以我想我们可能没有必要那么教条地看待问题。

在自由派和保守派之间,我总的来讲还是站在自由派这一边。因为有一些保守派,尤其是国内自称“保守派”的那些人是排斥政治自然法的,譬如政教分离这一类基本原则。他们有时候甚至连族群平等——我指的是消极平等,不包括纠偏行动——也不认同。好像一谈到种族平等就像犯了什么事儿似的,脸色就很难看,这种态度是不能接受的。但如果说保守派有这种基本常识,接受政治自然法,不反对族群平等和政教分离,只要政教分离没有任何问题,族群平等消极地反歧视也没有问题,那么对于我来说右一点、左一点都可以。至于对待纠偏行动该纠偏到什么地步,在积极平等方面要投入多少,包括收入平等、社会福利要投入多少?这些我觉得都是见仁见智的问题,左一点右一点都没有问题。所以自由派和保守派在接受社会契约、政治自然法的这个基本前提下,我是没有什么偏向的。但是我认为国内对某些基本问题的看法还有一些偏颇,有些问题也需要所谓的“保守主义者”去反思。对我而言,标准很简单,就是政治自然法,因此无论是贴上保守派或自由派的标签都不代表“正确”。

因为在讲座之前有关方面就打了招呼,我也承诺过不提中国,所以我就兑现承诺,中国问题就不展开讲了,给大家留下无限的想象空间。其实也没有什么想象空间,政治自然法很死。你按照它去做,那么你就会得到的结果至少不会太差;不按照它去做,就等于是违背了“天条”,不会有什么好结果。所以我想以此分析我们自己或者其他任何国家的问题都是比较简单的。

 

问:从封建制进入到现代社会,现代文明会更顺利一些?

 

答:英国历史经验是这样,这也证明了英国保守主义的价值。封建制虽然不平等,虽然是等级制,但它实际上还是有分权的。封建制实际上包含了所有现代文明的萌芽,比如说契约制度,封建制就是封臣和封主之间的等级性契约,一级一级上去,这样就保证了每一级权力和地位的不平等都不会太过。这就不像中央集权大一统,一个皇帝高高在上,下面是跪在地上的一片臣民。这样的国家就很容易变成一种高度集权体制,社会当中没有任何中间阶层能够抗拒中央,这样就不可能实现权力的均衡。

封建制同时也包含着法治,因为虽然法不平等,但在人们在法面前还是平等的。至少双方都要守法,双方都要尊重契约,这也是对双方权利的一种保护。封主对封臣和封臣对封主的权利当然是不一样的,封臣的义务多权利少,但封主对封臣还是有义务的,这种义务就成了封臣的权利。我们从《大宪章》和“光荣革命”就能看得很清楚。英国的权力之所以能从失衡走向制衡,就是因为它存在一批大贵族;这些贵族之间如果抱团的话,就足以抗拒君主。这种分权制度逐步扩大,对应着民主规模的不断扩大。一开始只有小规模民主,那个时候就叫parliament,后来翻译成“巴列门”或议会,其实就是指“朝廷”或内阁。在电影上看到亨利八世或伊丽莎白坐在长桌中间主持议会,周边也就围坐了一二十人,都是大贵族。这表明当时的英国还是有点小型民主的,只不过这种“民主”要打引号,因为这种“民主”实在是规模太小了,但是它慢慢会扩大。因为贵族会和君主发生冲突,双方打起来的话都要去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都要把更多外围的人拉进自己一边,所以英国的民主就在不断地扩大,一开始扩大到小贵族、骑士,最后到平民。按照这种方式,国家转型会更加顺利。

 

问:我在麦克法兰的《现代世界的诞生》一书中 看到他对“信托”这一法律手段的评价为:推进了英国的政治自由......,有助于保持司法独立......。(p166) 如何理解这一评价呢?

            根据麦克法兰的说法,英格兰从中世纪开始就具有许多近现代文明的因素。比如财产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11世纪始);英国各阶层人们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13世纪始);不以家庭为经济生产单位,而是雇佣劳动(13世纪始)等等。请问这些特征是英格兰独有的特征吗?

            英国在西方是率先进入现代文明的国家,请问这与他们采用普通法,欧洲大陆其他国家采用罗马法有关吗?可是如何解释荷兰也是采用罗马法,却比英国还早进入资本主义呢?

最后,英国的信托机构(trust)是从用益法(use)转变而来的吗?可是如何理解罗马法中也有用益法?

 

答:关于英国和欧洲的制度,无论在经济制度还是政治乃至法律制度方面,都是没有本质区别的。你讲到13世纪英国就采用雇佣劳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认为都是有点夸张的,13世纪英国肯定是以庄园为中心的封建制经济。你讲到在法律面前平等,人人都要守法,英国确实有这方面的法治传统,但同样的法治传统西欧也有。这并不表明法律本身是平等的,对于不同等级的人肯定是不平等的。所以历史现象很复杂,我们要避免贴标签或者按照自己的好恶去理解——我喜欢英国,就把英国理解的好一点。当然你也可以这么做,但这种做法显然不是对历史的客观解释。

至于罗马法和普通法,我认为也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它们都要解决当时社会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可能在某些方面普通法更合理一点,某些方面罗马法更严谨一些,二者互有优劣。最早的查士丁尼法典是东罗马帝国发明的,为欧洲大陆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那个时候还没“英国”,所以没英国什么事。1066年之后,英国普通法发展得不错,但1804年拿破仑法典是了不得的成就,开创了近代世界法治的新主流。中国去年才通过了《民法典》,可见法典化仍然是大趋势,不能说欧洲大陆法系不如英美普通法系。

至于英国政治对于欧洲大陆有没有优势,我认为这个优势当然还是有的。它就是从《大宪章》开始的权力制衡传统,英国在这方面开启了近世先河。《大宪章》做的事情就是控制最高权力。当然,其实《大宪章》在1215年颁布以后很快也被教皇给撤销了,约翰王更无真心要服从《大宪章》。但是1215年的事本身就代表着英国社会有相对均衡、相对势均力敌的各种力量在相互较量,最后达成了一个比较平衡的结果,王权受到了约束。这是欧洲当时做不到的事情。《大宪章》迫使国王对英国社会中的一小部分精英贵族负责,当中包括教会的力量。其实。后来国王的权力仍然很大,到了1689年“光荣革命”乃至以后,国王仍然享有相当大的权力,但是英国有了这个先例,形成了这个传统,打破了王权神圣、至高无上的神话。这是欧洲之后两个世纪也没有做到的事情。

欧洲没有做到不代表欧洲一直是在搞中央集权。我在《大宪章》的讲座里面讲到,你把英国跟当时引领了欧洲风气之先的法国进行对比,英国反而集权得更早。欧洲实际上是后发国家,一直是很封建的,没有强大的中央集权。当然,到了后来路易十四发生中央集权的时代,也没有什么能够阻止中央过度集权。这可能和教会力量的式微会有些关系,因为在《大宪章》签署前后,罗马教廷如日中天,教会对英国政治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约翰王权的约束。到了十七、十八世纪,法国搞中央集权的时候,天主教会的作用已经大不如前,即便在法国也是这样。权力一旦失衡了,就很难再实现分权制衡。

王权不受约束,或者说最高权力不受约束——也不见得是王权,人民的权力、议会的权力,不受约束都是不行的。如何去约束最高权力?1215年《大宪章》开了先例,1688-89年“光荣革命”又把国王赶跑了,迎来了威廉和玛丽联合执政。之后王权逐渐衰落,直到变成今天的虚君。英国经过漫长的时间,中间也经历过好几次战争,最后走向了立宪君主制度,一直延续到现在。它的最高权力被控制住了,但法国却没有控制住。一开始是“朕即国家”的大独裁者,法国革命以后最高权力摇身一变,变成“人民”、变成议会。总而言之,法国一直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最高权力,没有什么能够控制它,它具有绝对的正当性甚至神圣性。这样一来,这个国家就会变得很危险。幸好,法国第三共和一直实行议会民主,“议会至上”算是害处最小的最高权力;放到别的国家,不受控制的最高权力就会产生大危害。当然,一般主要是祸害本国人民,政府太强大的国家一般是弱国。

英国相反,对王权的控制造就了近代英国的崛起。诺贝尔奖获得者诺思和温加斯特合写过一篇文章,我在讲“光荣革命”的时候提到,为什么英国开启了现代文明的先河?因为现代文明就是工业文明,工业文明起源于工业革命,工业革命又起源在哪里?在“光荣革命”,“光荣革命”为工业革命奠定了基础。“光荣革命”之前,国王是可以很任性的,比如他可以借钱不还,所以他发行的国债没人敢买,因为大家知道,买了以后本金可能就打水漂了。所以人民和国家是两张皮,人民不相信这个国家,因为国家不对人民负责,所以没有信誉。“光荣革命”之后,王权受到约束,直接的效果就是人民敢对国家投资了。此后英国跟法国打仗,打一次赢一次。为什么?简言之,因为法国没钱,英国有钱。英国人民还特别希望英国和法国打仗,因为打仗就意味着他们能够挣钱。打赢了获得赔款,政府不仅还你的本金,而且是高息还贷,政府能够兑现它的承诺。英国就是这样就变得强大的。

所以我们今天讲什么“国退民进”和“国进民退”是不准确的。实际上,国家和人民在本质上确实是一回事儿,没有什么“国进民退”这一说。“民进”才能“国进”,“民退”则必然国退——至少中长期,甚至用不了中长期,短期就是这样。把人民都搞穷了,这个国家怎么可能富呢?这就等于是杀鸡取卵。人民不信任这个国家,他总是要躲着你、防着你,而不会真诚地、主动地来帮你。只有当最高权力获得控制以后,国家不变得那么任性,它才能获得人民的信任。

所以英国率世界之先进入现代工业文明是要有政治基础的,这个基础就是《大宪章》以来尤其是“光荣革命”打下的约束王权的基础。约束了最高权力以后,国家才有可能强大。英国告诉我们的是这个故事,而和罗马法、普通法没有什么必然关系。只要稍微深入点考察大陆法和普通法就会发现,它们实际上是大同小异的。表面上一个是成文法,一个是不成文法,实际上到今天其实没有什么本质差异。英国议会每年都制定大量的成文法,而且成文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美国国会每年都制定数百部立法,这还不包括50个州议会。

所以一些朋友包括一些学者比较教条主义,他们的知识还停留在差不多前现代,当时议会还没有得到发展。英国确实是首先有法治,司法比较强大,后来慢慢才有议会,议会再不断扩大它的选民基础和立法权能。所以英国的民主肯定要比法治更晚,这是没错的。但是今天根本没这回事儿了,今天英国的民主很强大。在英国,如果案例法和成文法发生冲突,案例法必须得听成文法的——所以英国其实比法国更加“议会至上”,这里不多展开说了。所以,英国在某种意义上是有点民粹的,不要再把它当作是一个“保守主义”国家,只不过现在是保守党执政而已。

欧洲大陆虽然是成文法体系,法国的法院在大革命之后确实受到很大的冲击,但是法国仍然是一个法治国家,还是要依靠法官治国。法国的法官也跟英国法官差不多,实际上仍然有判例,仍然有一套先例体系,否则这个国家的判决就乱了套;今天这么判,明天那么判,整个没了章法。连法治都没了,这个日子怎么过?但大革命之后,法国人其实没过过什么苦日子,首先是因为法国仍然是有法治的;法国政治很乱,但法治井然有序。今天,英、法发展水平差不多,为什么?因素当然很多,但根源上还是要回到我不断强调的政治自然法。任何正常国家都必须保持司法独立和周期性选举等制度要素。今天的英美、法德以及其它西欧国家都具备了这些基本条件,所以能发展得这么好,但是这和各国的具体细节、属于哪个法系关系就不大了。

2.            分离主义及其合法性边界

问:结合英国苏格兰独立和加拿大魁北克独立问题,西方国家明显是认可其法律根据的,因此其主权并不是作为最高的准则存在,在此之上还有一个法则。想问下西方人如何看待这种独立的?

 

答:英国、加拿大这些地方对独立问题确实看得比较淡。他们的看法其实就跟一家子结婚离婚差不多,态度比较平和,那就是好合好离。大家高兴就在一起过,不高兴分开也可以;不高兴而强扭在一起,双方都过不好,又何必?对于加拿大而言,魁北克问题一直是一个纠结。魁北克省也发生过不止一次的独立公投,都因为差一点票而惜败。当然,每次公投也能产生一些威胁、争取到一些权利,联邦会承诺更多,但是对于某些政治和文化特权,英格兰文化占主导的联邦说不给也就一直没给。在法理上,加拿大的最高法院曾经做出过判决,合法分离的标准很清楚,那就是双方形成合意。比如说要魁北克独立,就要形成魁北克和全加拿大公投的清晰双多数。首先,魁北克自己对脱离联邦要形成清晰的多数。然后,还需要全加拿大投票;如果多数同意了,那就合法独立了。当然,魁北克自己投票就没过多数,联邦也就不用投了。对于苏格兰,可能连全英公投都未必需要。议会如果足够信任地方,可以通过一个立法:如果某个地方铁了心要独立,那就可以独立,无需投票、“走好不送”!当然,苏格兰公投也没过;假如通过,即可脱离,因为当时的首相卡梅隆已经做出承诺。

我本人是一个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的统一主义者,就是学美国经验吧。刚刚也是高先生提出过一个问题,为什么美国的意识形态跟欧洲包括英国的意识形态有较大的不同?我没有做过深入的研究,也没看到有谁做过很深入的研究。不过我觉得这跟美国的规模有很大的关系——当然,肯定还有其他因素,比如中西部经济和教育的相对落后,产生了很多“红脖子”,诸如此类。但是整体上,美国偏右跟这个国家的“大”可能有相当的关系,因为“大”而自由——经典自由主义的“自由”。当然,现在的欧盟其实也在形成一种欧洲范围内更大的、和美国类似的自由统一秩序。将来欧盟会不会也产生同样的问题,不得而知。但是从美国立宪时的争议我们就能看到,国家的大小会决定这个国家的品性。

小国通常就是卢梭提倡的那种小国寡民式的以平等为首选的民主国家。这是因为小国通常社会比较单一——当然也不一定,但通常比大国更加单一。大国的利益更加多元,所以相互之间必须有更多的宽容和协调。当时《联邦党文集》的作者们在做政体选择的时候,坚决要求美国必须是个大国——大的联邦制国家,而不是卢梭式的小国。杰斐逊他们主张以州为单位建立小国,每个州都是一个相对单一而平等的民主国家。当然,小国也未必是坏事儿,北欧也治理得不错。但是假如美国不是一个大联邦,而是分割成一个个小国的话,有可能就未必那么和平了,很有可能会像后来的欧洲那样陷入到各种战争当中——国和国之间的战争。这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美国选择了联邦大国模式,各州有自治的权利,但是这种自治权也是有限的,受制于联邦宪法。州有许多事情不能做,譬如不能歧视州内的少数族群,甚至连济贫也有限度;如果某个州的福利很高,穷人可能都跑你这儿来了。从古典意义上来讲,联邦大国美国要比欧洲小国更加“自由”。

不论大国小国,都必须通过和平谈判来决定,不能通过武力征服。当然,中国“特殊”。秦征服统一六国以后,似乎就一了百了了。这在欧洲是不现实的,有征服就会有反抗。这又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了,为什么中国一直是大一统,而欧洲一直分裂到现在都没能完全统一起来?欧洲历史上分分合合,确实发生过许多战争。但也别以为中国“和平”。我统计了一下,19世纪以来亚洲发生的近百场内战,3/4都发生在中国,而且诸如“太平天国”、“陕甘回乱”这些内乱产生的伤亡之巨大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比拟的。当然,这些内战有些涉及分离主义,有些未必。

不论如何,要维持大国统一,关键还是要通过制度,而不是通过武力。这样才能让别人心甘情愿留在你这里,你让他走都不走,而恰恰是这样的国家有助于维持长久的统一。就跟一个家一样,我在讲座里也提到这一点:如果家长一定要把子女都拢在家里面,你一出走我就骂你“叛国”、“汉奸”诸如此类的,那人家跟你在一起反而有很多的抱怨、顾虑、担忧甚至仇恨。所以,真正的统一必须建立在一种自由秩序之上。在这种自由秩序之上,无论是魁北克还是苏格兰,迄今都没有出走。当然,也不是不可以出走,出走也没什么,问题在于没有必要。我成立一个独立国家,最后也就只能做到这个份上,而我在这个国家生活也没什么不自由,没什么不好,该有的都有了,至少没有失去什么。成立一个单民族独立国家,虽然我们大家看着都比较顺眼,都讲的是法语或苏格兰方言,或者说我们都信仰的是同一个宗教,更合得来、更谈得来……但是说实话,这些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儿。

其实,如果一个国家能够保证各种自由,尤其是结社自由、信仰自由,你爱和谁玩儿和谁玩儿,国家管不着你,这和独立、统一没有关系。这个问题也涉及国家性质,那就是我们怎么看待国家,国家是干嘛的?国家不是来给我们提供信仰的,国家不是来给我们指出“正确道路”的,国家就是帮助我们来解决吃喝拉撒那些俗事儿。我以前写文章也提到,为什么是“世俗国家”?就是因为国家本身比较“俗”,千万别把国家当作是一个高大上的东西,认为国家必须要有“正确”信仰、“先进”思想来领导。这样的国家只能是极权国家。一个正常国家需要国防、需要治安、需要福利、需要保护环境……这些都是国家要处理的事情。所以国家跟信仰、族群、肤色没有关系。

我今天还在看欧洲的三十年宗教战争,从1618年打到1648年,最后签订了《威斯法利亚和约》。在这之后,“民族国家”就成了一种主流思维,但这种思维是很成问题的,它也要为后来的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一战承担很大的责任,因为它把国家的定位给弄错了。我们从英国、爱尔兰、北爱尔兰历史都能看到,一个国家必然是多元的,是各种利益、各种信仰、各种肤色族群的多元共同体。一个国家不可能百分百由天主教构成,或者由某一派新教构成,或者是黑人或白人构成。任何国家都会面临不同族群、不同信仰的相互关系,最简单的处理方式是国家跟这些事儿根本没有关系。国家必须要平等地对待不同族群和不同信仰,不能选边站,这样的国家才能太平,否则永远不会太平,不是你打倒我就是我消灭你。不论你如何切割,你都会发现国内有多数、有少数,不是多数压倒少数,就是少数侵犯多数,永远没有太平。这也是为什么我强调政治自然法如此重要,因为它首先要求我们对国家的定位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问:想请教一个西班牙的问题,加泰罗尼亚内部很渴望独立但是西班牙其他地区不接受,如果像魁北克那样进行双同意的话肯定无法通过,请问张教授认为加独运动未来会如何演变?有没有可能出现爱尔兰共和军那样的情况?

 

答:一个国家的分与合是一个很基本的契约问题。一个国家要太平,能够实现长治久安,一定是要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也就是说,这个国家主要的社会力量都要同意建立一个国家,大家都想加入到这个国家共同生活。如果说没有这个基本契约,有的人强行要统一,有的人就是要分离,那么这个国家就不会太平。如果一时反抗不了,那么就是压迫,暂时维持和平;等有机会就反了,这个时候就会有内战,就会有暴力革命。所以加泰罗尼亚要独立,西班牙中央政府不让它独立,二者就发生了冲突。这显然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学学英国或加拿大。统一不能用大棒,只能用胡萝卜,就是通过制度和政策上的优惠看看能不能说服,其实也就是一种买通。如果说硬着来,相当于“霸王硬上弓”,就会很不好看。

加泰罗尼亚其实也不见得就一定要独立,为什么一定要独立呢?一个原因可能是它认为地方征税不公平。因为加泰罗尼亚比较富裕,有点像上海,可能对整个国家的税收贡献的比重畸高,远大于其他地方。这个时候,如果中央要把它笼络住,可能必须要减轻它的税负,诸如此类。总之,要坐下来谈条件,但西班牙不是这样。三年之前,加泰罗尼亚爆发危机,基本上就是另立山头,宣布独立,然后中央政府就采取强制措施。也许他们已经谈过,只是谈不拢。但我看到,中央政府基本上就是板着脸,以居高临下的姿态告诉加泰罗尼亚:你这么做显然是不合法的,我们是一个单一制国家,绝不会允许这种行为的发生;我跟你之间没什么好谈的,你就得听我的。这种处理方式基本上是靠压制,把它给压服。可以预想,矛盾的根源没有解除,而且有所恶化。将来加泰罗尼亚如果有机会的话——或者是它的势力更大了,或者是西班牙遭遇什么内部动乱、外部挑战,它会以更激烈的方式冒出来。如果其中比较激进的一派特别不满意,就有可能去搞武装斗争。事实上,西班牙埃塔组织就属于这一类性质。它表明西班牙的央地关系没有处理好,尤其是地方自治没有得到充分尊重。

所以我主张“好分好合”,不论怎样都通过谈判解决问题。有什么矛盾是通过谈判解决不了的呢?谈不拢、实在要独立,也就算了。好像少了你,这个国家就过不下去似的?地球还不是照转?有这种气量的国家反而不太会出现独立。除非是历史上屡次的、长期的严重歧视,或者是流血暴力冲突,留下了非常糟糕的记忆,导致毅然决然必须要独立。一般的分歧都是可以通过谈判达成妥协,来解决问题。我们看到,爱尔兰共和军的例子也是这样。双方没有谈妥,通常是强势的一方没有给弱势的一方足够的地方自治和自由保障。强势的一方以为自己什么都能搞定,最后人家就给你搞暴力恐怖袭击,让你也很头疼。最后,英国、北爱和爱尔兰三方坐下来好好谈,最后解决了这个问题。今天看上去,这个问题解决得不错。爱尔兰共和军也就自然消失了,没有它生存的土壤。同样的机制,放到西班牙也是一样。

3.            地方自治与国家统一

群友分享一个听后感:前两天听到一个观点,说中国的历史要比欧美早熟,是“史后文明”。想到张老师今天说的,封建文明相比中央集权,更容易进入现代文明。现代文明的很多东西,比如宪法、契约、司法独立、权责对等,其实很多都是封建时代的产物。这么一看来,确实我们是史后文明,看来文明的发展并非线性的进步,很可能也是长期的止步不前,甚至倒退!

 

问:地方自治力量在英美宪法草创初期作用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清朝末年地方士绅在推动立宪运动时亦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但在地方观念淡薄、人口流动频仍的现代社会,请问此一重要博弈力量是否已经消失?

 

答:这是个好问题。现在这个社会这么大,确实对地方自治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有的美国宪法学者甚至讲,美国联邦制完全就是有名无实,今天根本算不上“联邦”。联邦想管什么事儿都可以,因为宪法授权它调控的“州际贸易”范围太大,联邦永远可以“州际贸易”为借口,来管它想管的几乎任何事情。从美国最高法院来看,保守派更加注重地方自治、联邦制,强调联邦权限;自由派则认为有越来越多的事情都脱离了地方管辖,地方管不了,必须由联邦来管,联邦权限就变得基本上不受限制,跟单一制差不多。但是话又说回来,讲美国联邦制“有名无实”,确实夸大了,因为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和老百姓直接相关的事情还是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事情。美国的基本法律都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立法,像民法、刑法,包括婚姻法都是州的法律。联邦法律虽然很多,管的事情也很多,但联邦法律并没有取代州法的地位。

地方自治也不能一概而论,好像大社会就必然会丧失地方自治似的,大社会中总归还是有某些事情是属于地方性的。经济和贸易流动肯定会越来越变成一个全国甚至全球性的事情,甚至某些基本法——包括人权保障——地方特色也没那么重要,全国还是应该提供一个底线的保障——言论自由应该是什么样,这不应该由地方说了算的,这些问题在美国基本上都联邦化了。但是这么大的国家,尤其像中国、美国这么大的尺度,光靠联邦一个政府来管肯定是管不过来的,所以还是不能忽视地方自治的作用。

 

问:能否请您分析一下台湾违宪审查(宪法解释)制度得以确立的动力与阻力?我们是否有可能作出这方面的尝试?

 

答:台湾转型的起点实际上也是地方自治。台湾和大陆相比就是弹丸之地,有什么地方自治?台湾这么大的一个空间,2300万人,也就是一个中等甚至中小型省份的规模,需不需要地方自治?但是不管怎么说,台湾的转型是地方自治开始。国民党退到台湾,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宣布戒严,宪法不再实施。老蒋也诚实,他会明明白白告诉你不再实施宪法,要搞专制。但是台湾的地方自治还是有的,还是有地方选举。台北市这么大的一个单位,相当于一个首都这个级别的单位,市长还是选举产生的。这可能有孙中山的功劳,他所说的“训政”就是没有民主,就是政府训导老百姓怎么去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这口气当然很大,但训政其实只是限于中央层次,地方还是有民主自治。这就为国民党在台湾的转型打下了一个基础。如果说什么选举都没有,这样的转型恐怕很难。到了1987年,小蒋身体也不行了,但是台湾的地方自治已经相当成熟,民进党作为反对党也非常活跃。台湾的转型可以说是顺水推舟,很自然就完成了。

至于台湾的违宪审查制度,或者现在中国大陆提的合宪性审查,当然是很重要的制度。它有一系列前提,包括司法独立。转型之前,这些条件都不具备;转型之后,条件具备以后,也会顺理成章、自然而然发展起来。所以违宪审查重要吗?当然很重要,但是跟民主政治相比绝对是不重要的。我们法律人通常都会高看自己的作用。违宪审查、宪法怎么落到实处?当然必须要有宪法判例,这说得没错,但是为什么你没有呢?因为你没有发生民主转型,所以转型是一个基本条件。民主转型之前,台湾的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实施合宪性审查的机构,在1946年宪法中就有;转型之前,就已经存在了40年。在这期间,它也有一些解释,但是说实话,这些解释基本上都是皮毛,跟后来转型以后的解释不可同日而语。为什么呢?转型之前,它不可能有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性。转型之后,有多党政治政,政党之间相互抗衡,这就给司法留下了空间,所以现在台湾的合宪性审查非常重要。但是,这是民主转型自然而然的结果,应该说不是原因。好像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是因为有了一定的司法审查而发生转型,所以二者之间因果关系非常清楚。

4.  英国脱欧、政治正确与政治自然法

问:第一个问题是关于英国脱欧公投的问题,您认为英国脱欧的原因和根源究竟是什么?英国脱欧是一次偶然吗?还是必然?英国以后还会有机会回到欧盟吗?

            第二个问题是您之前在讲座中分享了一个关于您个人生活经历的事情,您谈到您的家人在英国就医的经历。这让我想起国内互联网上常常会对英国的医疗提出一些批评,认为英国或加拿大等国医疗虽是免费但是却效率极为低下。我没有在欧洲就医的经验,因此特来请教您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中国互联网上对英国、加拿大等国的医疗效率是否真的如此低下?与之相比,很多人对中国医疗却又洋洋自得?您认为他们的这种感受和认识符合事实吗?如果不符合,那么他们这种错觉又来自于哪里呢?我是生活在美国的华人,也想请教您为什么欧洲、日本各发达国家甚至是印度都能够实现全民医保却唯独美国至今不能实现全民医保呢?您认为美国不能实现全民医保的真正阻力来于哪里?最后就是问一下,似乎国内很多人批判美国医保太贵、加拿大、英国医疗效率低下。却很少有人会批判台湾、日本和新加坡或北欧等国的医保体系,似乎他们这些国家的医保体系即免费又效率高。那么您认为他们医疗体系成功的关键来自于哪里呢?

            第三个问题我请教您一下,您认为英国在面对国家主权和领土争端以及边疆民族问题上有什么值得其他国家借鉴的经验吗?曾经经常有两种观点针锋相对,自由主义者认为“人权高于主权”而国家主义者认为“主权高于人权”。那么英国成功处理国家主权和领土问题的经验是否证明了“人权高于主权”是捍卫主权的最好方式呢?但是即使是“人权至上”的英国都如此温和的政策来解决领土问题与边疆民族问题都依然会存在分裂主义的观点和群体。那么对于那些历史上有着长期恩怨的民族以及民族众多、诉求迥异、历史问题、边疆关系极其复杂的国家又该怎么办呢?

             第四个问题,我想请教一下张先生。您在讲座中屡次谈到政治自然法,我想请您梗深入的谈谈和解读一下这个概念。“政治自然法”您认为是政治学中保持权力平衡关系不变的客观规律吗?还是仅仅只是一种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如果“政治自然法”是一套客观规律,那么您认为为什么总是有人试图违背这个规律,甚至尝试去改造这个客观规律?如果是一种意识形态或价值观念,又常常会有人提出一种价值相对主义的观点,认为没有价值是好的、坏的,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您认为“政治自然法”究竟是什么?为什么国人很少在讨论问题的时候不会去思考或是借鉴政治自然法呢?充分的言论自由、民族自治等等都符合政治自然法,这有利于促进国家主权的完整。那么您认为美国这几年的社会撕裂是否是违背“政治自然法”的原因呢?例如很多右派指责左派假以“政治正确”之名压制言论自由,但是政治正确中一些进步主义的主张和诉求难道不也是符合“政治自然法”的吗?您对这种两种价值的传统性怎么看?

            最后一个问题我想请教一下张先生,我最近听到一种观点。原来我们谈现代化发展不仅仅只是经济和市场的繁荣还应该有着公平的法治社会与民主政治,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现代化无需欧美人所倡导的法治民主,只需通过制度优势来实现和帮助市场繁荣、经济稳定、人民分享到发展红利即可。您对这种观点怎么看?您认为现代化的根本目的是什么?现在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提出现代化就约等于经济繁荣呢?

 

答:我对英国脱欧没有专门的研究,当时也跟英国的朋友聊过这个事儿。从大的方面来讲,英国在欧洲一直给人一种英国特殊性的感觉。就好像美国总是认为“美国例外”,或加拿大的魁北克认为自己例外一样,英国认为自己在整个欧洲有一种特殊地位。欧盟一体化要是进展太快,它会觉得不适应,觉得自己被欧盟绑在了一架战车上。具体一点来讲,默克尔政府曾经一度放宽接收难民,英国会担心在欧盟内部会产生安全方面的问题——人员流动是欧盟的“四大自由”之一。我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为首先英国并不是申根区国家。在欧盟,你如果申请了申根区内一个国家的签证,那么你可以在整个的申根区域内自由流动。但是英国和其它少数几个国家并不包括在申根区内,所以它应该没有太多担心的必要。英国国内可能是出于某些偏见,对这个问题存在着一些认知偏差,或被保守党宣传利用。

当然,欧洲贸然接受那么多难民确实也是一个问题。这些国家固然是出于一种人道主义的考虑,但是本国能否消化,它会不会产生各种安全方面的问题,确实也要考虑。德国是有这么一种赎罪情结,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自己对整个世界犯了罪,所以这是一个赎罪的机会,希望能够帮这个世界做点什么。现在机会来了,就尤其体现得更加包容和开放一些。但是也不要过分地夸大难民的影响,因为它只是持续了一段时间而已,而且默克尔政府也看到难民潮过猛,引起了国内强烈反弹,尤其是右翼势力AFD选票增长得很快,接收难民的措施也就停下来了。此外,难民到欧洲只是暂住,原则上都是要回去的,除非有特殊的理由,大多数乃至绝大多数难民还是要回去的——你从哪儿来,等到国内的危机解除了以后还是要回到哪里去。据说德国也送走了好几十万难民回到非洲,所以这个问题并不像我们想象得那么严重,应该也不像英国很多人想象得这么严重。

当时脱欧公投的时候,很多英国人并没有搞清楚脱欧到底意味着什么?它会带来什么麻烦,法律上要解决哪些纠纷?这些涉及很多很复杂的技术问题,英国人一概不问,出于这种情绪就脱欧了。但是,看起来这种情绪还是很稳定的,英国人脱欧不止一次——当然脱欧公投只有一次。但是后来英国大选,保守党又获得大胜,这就相当于是“二次表决”了,因为保守党一直很坚定地推动脱欧,支持保守党意味着多数选民认同脱欧。如果大多数英国选民醒悟过来,觉得当时不该脱欧,那么保守党在选举当中应该大败,换工党上台才是。可见英国人还是基于深思熟虑,认为应该脱欧。

我个人主张“自由主义大一统”,所以不赞成脱欧,不觉得这会给英国带来什么好处,但也要尊重他们本国人民的选择,更何况脱欧以后还可以再加入,只是来回折腾没有必要而已。而且英国和欧盟也会达成各种协议——虽然脱欧了,可能在贸易等很多方面还是保持往来,譬如英国在欧盟当中属于一个自由贸易区,但是不再有全部的“四大自由”,包括人员流动自由,可能资金流动自由也会受到限制。其实就是一项一项地谈判,可能最后的效果和留在欧盟也差不多。这就存在两个方向,一个方向是现在脱欧,以后再考虑怎样重建联系;另一个方向是英国在欧盟作为一个特殊实体,然后和成员国谈判各种例外,比如没有人员流动、不加入申根条约。两个方向最后的效果可能差不多,殊途同归。

第二个问题我也没有太多经验。我在美国住了很长时间,也到过若干个其他国家,包括日本、英国、德国。但是没怎么生病,看病的机会也不多,没有什么切身体验,也没有专门研究。医疗保险真的很复杂,涉及太多细节,而且各国体制不同。讲切身体验的话,我之前引用过我孩子在英国看病的事例,似乎最后的结果有点令人喜出望外,看完病后就直接走人了,一分钱不用给。评价一个国家的医疗保险体制的标准无非是效率和公平。你如果是个有钱人,那你很可能觉得自己买医保就行了,不会在乎全民医保;贵就贵点,对你来说有什么关系?如果说你是个穷人,那你肯定希望全民医保,效率低一点也没关系,反正能看上病。一个国家的医疗效率低或高也不是绝对的,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说你得了急病需要急诊,像我孩子那样,一般可以直接去,根本不用预约,医院马上就会收治,这不能说效率不高吧?但如果说你是打电话预约,如果你这个病不是很急,那有可能会排相当长甚至几周几个月的队。但是如果说你这个病是比较严重的,需要及时救治,他们肯定不会让你一直等着,至少发达国家不是这样。

我对加拿大的医疗印象不是太好,但是它也有它的好处。我2010年前后去加拿大,当时一家几口也都不了解情况,去了以后就买了保险。后来发现这是个错误,因为你买私人保险是没用的,你一定要买国家强制的保险。这样我就花了冤枉钱,大概好几百加元,但这些钱都白花了,我还得重新再买保险。我当时很气愤,想告加拿大政府,申请违宪审查什么的。我买的私人保险完全能够达到目的,为什么还要强制我买国家保险呢?这不相当于是对我财产的剥夺吗?当然,这事有点复杂,要去法院,有点耽搁了。后来我和维多利亚大学的一位宪法学者抱怨加拿大的医疗制度,他却认为加拿大的医疗制度不错,不错在什么地方?恰恰在于它只有一套医疗制度。医保是国家强制的,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都是那套医保。因为富人对医保的要求高,所以尽管富人对这个医保体制不满意,但是有钱人影响比较大,也愿意投入钱,因此在富人的推动下,这个国家的平均水准不错,那些穷人也能够享受到不错的医疗保险。所以说,关键是你从哪个角度去看,你要从纯粹的消极自由、保守主义的角度去看,倡导个人自由,买得起就买,买不起就拉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当然是一个视角。但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视角,从医疗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每个人都要有平等享有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加拿大的医疗保险制度还是不错的。我听他这么一说,觉得也有道理,那就算了,不起诉了。

美国为什么一直没有全民医疗保险?肯定是因为利益集团的各种阻力。如果说比较美国和加拿大,美国是更加消极自由的,加拿大医保等于是吃国家的财政饭,二者各有优劣。我刚才讲到了加拿大的优势,但是它的劣势可能是医疗的质量未必高,好的医生、拔尖儿的医生可能不多。为什么?因为美国的工资高,美加又是自由流动的,加拿大人去美国找工作太容易了,我明明是一个能够挣很多钱的医生,我去美国去挣大钱就完了。美国这个体制不平等,但能支持最顶尖的那一部分,能够吸引最好的医生和技术人员,能够开发最尖端的医疗技术……先进医疗技术一开始非常尖端,然后就慢慢地过时了,也就是普及化了,这个国家其他的医院以及其他国家的医院甚至全世界都能共享。

所以各有各自的好处,美国的好处就是医生的工资非常高,待遇非常优厚,但是可能需要承担不平等的代价。也就是说很多的穷人可能医保很差,甚至完全没有医保。我个人在美国也经历过这么一段时间,我以前学理科的时候,获得资助比较容易,学校会承担医保费用,学校有一个统一的package,比较便宜。学校帮你交了,你也没什么选择,交了就交了,我在美国基本上都没有看过病。理科毕业以后,中间有一段时间我去读法学,法学院的学费要自己交,保险也是靠自理,那时候仗着年轻就没买医保。结果过了一年多以后,突然感到心脏不舒服,可能也不是什么大病,但觉得有点危急。那也没办法,不敢去看病,因为没保险,学生本来就穷,又交了学费,所以当时压力就比较大。也就是说,当时在美国你是可以没有保险的。当然,我要是就去医院看了,然后赖着说没钱怎么办?我是没尝试过,不知道可不可行。可能不一定行吧,反正咱们这个面子也拉不下来。所以如果有一个全民医保,对于低收入人群比较廉价甚至是可以免费的——当然,对于外国学生不见得能做到,但是至少比较廉价,那就能解决我这样的问题。后来我买了一个中国使馆的保险,差不多一天一块钱,一年360多,也还行,要比买商业保险便宜。

所以美国体制有利有弊。它之所以没有全民保险,估计是受制于一些比较大的利益集团。有了全民保险以后,主要的问题涉及一些很复杂的利益交换,很多穷人受益了,但是钱从哪里来?不光是国家财政要投入,这个机制非常复杂,我是既没有信心,也确实没有耐心去关注这种复杂的技术细节。这也体现出了民主政治的一些局限性,有时候对于这种相当广泛的公共利益,因为一个很强势的利益集团阻隔,可能就变得不可行。比如说美国的枪支协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很多人都认为拥枪权是一个很重要的权利,这其实也是一个美国例外。你看看其它文明国家,有哪个国家枪支能够那么容易就获得?不是绝对不可能,但一定是要严控的,不是你想有就有。当然这种严控的效果到底怎么样,就有点众说纷纭了。但在我们看来,尤其是美国每年枪支造成的犯罪和死亡这么高,肯定是要控枪的。但是因为持枪权是在宪法修正案里面——这也是一个讲不清的故事,但最关键的是来福枪协会是一个非常强势的利益游说集团,所以一直没有能够通过控枪法。

对于第三个问题,首先主权和人权一般来讲是不矛盾的。一个没有人权的国家,首先你的“主权”没有意义。这个国家连人权都没有,你要主权干嘛?为了个别统治者的利益吗?第二,一个有人权的国家,一般不会没有主权,因为人民都拥护你,所以这个国家会很强大。英国本身的历史也告诉我们这个道理。上次我在讲“光荣革命”的时候也提到了,“光荣革命”是英国强大的一个政治基础。原先英国是一个弱国,它既不如西班牙,也不如法国。为什么在“光荣革命”以后,英国有了工业革命?在英法的对抗当中,为什么能不断打败法国?因为“光荣革命”使得政府对老百姓负责,老百姓能够信赖政府,所以他愿意给政府投资,因为知道政府不会赖账,不会有钱不还,所以英国的财政就强大起来了。人民有自由,也会极大地激发这个国家的创造力、创新能力。所以一个没有人权的国家肯定是保不住主权的,因为它必然是一个弱国。

当然,在某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人权和主权有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冲突,比如我允许你进行独立公投,那就意味着你至少有独立的风险。但是你如果只是压着他,不让他公投,人心是压不服的,越是压制离心力就越强,最后只能是适得其反。所以,从长期来讲,人权和主权是统一的;只有有人权的国家,主权才能够稳定,人民不会老是想和它过没意思,动不动就走人。英国本身的历史也告诉我们这个基本的经验教训,那就是我们讲的“爱尔兰问题”。如果英国一开始就能够尊重爱尔兰的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国家不去管宗教,人家愿意信什么就信什么,而且允许充分的地方自治,那么爱尔兰以及苏格兰这些地方的独立都不会出现。其实,它们都需要依靠英国——英格兰是一个很强大的国家,贸易、工业、技术都很强大。人家跟你交往能够得到好处、占到便宜,只要你不是那么强势,不是那么凶巴巴的,跟你分家干什么呢?这是一个基本逻辑。

讲到这个历史问题,确实有太多的国家——当然不只是英国,英国做的显然不是最差的,其他国家因为族群或宗教发生的各种各样的冲突甚至内战、外战那就太多了。中国也是这样,从“太平天国”到“陕甘回乱”,死的人都很多,不同的族群之间因此长期埋下了似乎永远解不开的恩怨,确实很难办。关键是政府往往在这个当中插一杠子,比如说因为判决不公,在不同族群之间不能摆平位置,进一步加深了积怨。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所以光是说相互尊重什么的都还不够。遇到这样的问题,确实需要一群超越的改革家、改良者。他们不仅知道这个国家需要什么,而且知道怎么样把这个国家从此岸带到彼岸,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这就要克服历史以往的恩怨,掌握问题的症结。解开问题的钥匙往往是掌握在政府手里,比如从司法独立着手,从地方民选着手;当然,还有政治人物之间的谈判。族群关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精英关系,因而把族群精英搞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精英毕竟影响大,发挥的作用也大,下面人都是听他的。你要是得罪了这些精英,那么族群关系是没法处理好的。通过化解个人之间的恩怨,然后在制度上保证政治自然法则,尤其是族群平等、地方自治以及各种自由,让他们所有的宪法权利都能够得到相当充分的保障,这样才能够有可能改变这些人的成见,让他们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这不是不可能,但是确实需要很大的智慧。

第四个问题,政治自然法是指一套客观的规律。这种客观规律是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上,或者说是建立在对人的社会和政治行为的观察,总结出来一套政治规律,所以它不是主观的。但为什么人们还经常想去违背政治自然法呢?这就是主观和客观之间的差异性,就好像法律客观存在,但还是有人想要违法一样。这一方面是因为我们没有认识到政治自然法的重要性,但也和人性的局限性有关。人主要是理性利己的,是自我中心的,有机会主义和侥幸心理,希望自己在做错了以后能够不承担代价,全身而退,只占便宜不吃亏。这种想法是很普遍的。比如说族群冲突,两大族群陷入了一种“囚徒困境”,都要相互迫害;如果说自己被迫害了,不去迫害别人就觉得自己吃亏了,却没想到这样下去没完没了,最后的效果等于自己杀自己,只不过是假他人之手在杀自己。如果我们看到这样一种长期演化的结果,应该能够认识到违背政治自然法的行为方式会产生灾难性结果,所以应当主动避免。

当然这是一个相互的事情,相当于是一个社会契约,光靠单方面是不行的。比如说宗教自由,我尊重你,那你也得尊重我。双方都能认识到这一点,双方都能调整自己的价值观,往政治自然法上去靠:宗教自由不只是我的自由,也是你的自由;换句话说,你我信仰不一样,那我们就各自信各自,我不再坚持把我的信仰变成国家信仰强加到你的头上,你也不要把你的信仰变成国家信仰强加在我的头上。不然的话,我们就有仗可打了,就会没完没了。所以,看到这种后果不理性,我们就应该坐下来好好谈,谈成一个基本契约,彼此保持相互宽容,实现主客观之间的统一。

和政治自然法相比,“普世价值”这个概念也很好、很简洁。但是它有你刚才所说的这个问题。按照自由主义的观点来看,价值是多元的。那么你说“普世价值”是什么意思?“普世价值”那就是所有人都必须得认同的价值,否则你就是错的。这好像又走到了价值一元的立场上了,好像新的“宇宙真理”又产生了。所以存在这样的矛盾,怎么去协调价值多元和普遍规律之间的关系?我更倾向于用政治自然法这个概念,它以客观经验规律为出发点,或能避免自由主义的自相矛盾。

最后,“政治正确”可以是一个问题,可能会导致人们对立场和表达的不宽容,又变成要坚持一种“正确”的价值观,对偏离主流的价值观进行党同伐异,让流露“错误”价值观的人付出代价、噤若寒蝉。这确实会导致不宽容,所以言论自由作为政治自然法是绝对没有错的。

当然,宽容也不是绝对的,比如说我们对不宽容要不要宽容?这又成了一个矛盾。在美国体现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言论自由和平等尤其是族群平等之间的紧张关系。如果说我就是满嘴脏话辱骂少数族群,这种言论确实也不值得太多的尊重。但是,毕竟言论有自由。一个人能不能说一句黑人不爱听的话,或者是批评他们的某些“劣根性”——显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种劣根性,就和中华民族“劣根性”不是所有中国人都有一样,但是可能很多人都共享某种缺点,我能不能说?我个人还是认为,言论自由是至高无上的。况且你不让他说也没什么用,人家心里还是这么想,还不如让他说出来。这种观点很可能是“错”的,错的话你可以反驳,用你的正确言论去反驳所谓的“错误”言论,用靠谱的言论去反驳不靠谱的言论。所以我主张社会还是要适度的宽容,用言论去对付言论,言论的事情止于言论,而不要让言者承担更多的后果。如果对于某些“敏感”问题人人自危、噤若寒蝉,因为害怕后果而不敢发表言论,这是一个社会走向僵化的开始。

“政治正确”有问题,但是不是“政治不正确”就没问题呢?很多人在反驳“政治正确”的时候,自己是不是也要反思你的政治正不正确?政治自然法是我们所有人都应该去尊重的。说实话,对于某些不尊重政治自然法的人,譬如种族歧视,我是直接鄙视的,对此我也没什么好遮遮掩掩的。如果说一个人种族歧视的倾向比较明显、比较严重,我会直接拉黑这样的人。但是我不会用暴力,尤其是国家暴力或社会暴力,用开除工作或开除学籍去惩罚这个人。如果我有足够耐心,或许会和他论理,甚至直接呵斥,但是止于言论。

至于国家只要把经济发展好了就行,只要有市场就好,这类观点当然是完全不值一驳的。纯粹是小人之见,鼠目寸光。很简单,你怎么把经济搞好呢?如果说没有法治,没有自由,你能把经济搞好吗?这个是邓小平那一代人都能想清楚的问题,为什么现在还有人看不清楚?我觉得很不好理解。这样的人可能是马克思的东西学多了,把人完全看成一个单向度的经济人,我只要经济上过得去,收入还可以就行了。首先,人的利益本身不是一维,而是多维的。我光是挣了钱,但其他方面活的很惨,那有什么意思呢?再说这样真的很安全吗?你挣到的钱就是你自己的吗?谁都知道最近马云发生了什么。像他这样富可敌国的人都会在一夜之间瞬间发生这么大的逆转,何况是普通的工薪阶层呢?

其实就一般意义上来讲,即便是只是为了发展经济,也必须要有相当不错的法治;人民也要有相当的自由,否则活得像个奴隶,真的能把经济搞上去吗?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说什么“制度优势”,还能有什么制度?不就是民主、法治、自由这方面的制度优势吗?哪有什么纯粹的经济制度优势?现在有很多人又去向往什么经济繁荣,只能说这些人是懦夫。因为他争取不到自己的权利,也不敢去争取,所以就只能安于现状、得过且过。但没有好的制度保障,现状根本是保不住的。没有政治改革,经济改革的成果根本保不住。改革四十多年了,对这个问题不能没有一个基本清醒的认识。

 

              作者:  张千帆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注释:

1, https://en.wikipedia.org/wiki/History_of_the_formation_of_the_United_Kingdom.

镜与灯张千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