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宪法与巴以冲突

(编辑说明:因哈马斯袭击以色列造成人员的大量伤亡,以色列展开强力反击,巴以冲突再次以极其悲剧惨烈的方式展现在世人面前,引发中东政局的动荡。作为宪法问题的专家,作者从宪法角度探讨了此一问题。此文为一讲座整理稿,日前发给本网,但因工作程序与技术问题,今日才得以刊发,特此向作者略表歉意。文章只陈述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

 

 

2021年5月6日,在以色列最高法院准备判决是否驱逐谢赫贾拉社区的巴勒斯坦人之际,巴勒斯坦人在东耶路撒冷举行大规模抗议并和以色列警察发生冲突,造成数百名平民和激进分子死亡。7月5日,我做了这个题目的讲座。当时,巴以争端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似乎不再是关注热点。事实上,我希望它永远过去,不再是世人关注热点。遗憾的是,这是不可能的。从1948年以色列在巴勒斯坦建国开始,巴以冲突已经持续了七十余年;只要没有奇迹发生,它还会继续进行下去。这不,2023年10月7日,哈马斯为首的巴勒斯坦武装组织突然向以色列境内发射数千枚导弹,并劫持部分以色列士兵和平民到加沙境内。以色列当然强势反击,又一场中东战争似乎就要开打。

中国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巴以冲突之所以旷日持久,两边其实都有责任。二者之中,巴勒斯坦尚未立国,迄今亦长期实行威权政治;以色列则是比较成熟的宪政国家,世人的期许自然也相应更高。这个讲座先讲以色列宪法,然后讲宪法和巴以冲突的联系。

一、以色列的基本法体制

1948年,以色列发表的《独立宣言》定义了国家的基本定位:这是一个“犹太人国家”,取名为“以色列国”,但保证全体公民——不分宗教、信仰、种族和性别——享有最充分的社会和政治平等权。以色列将保证宗教、信仰、语言、教育和文化的自由,并保证保护所有宗教的圣地。

1948年建国后,以色列议会(Knesset)未能通过一部成文宪法,主要原因在于宗教和世俗原则之间的根本分歧。以色列曾于1948-50、2003-06年期间两次尝试制宪,第二次甚至出了几个版本的方案,但最后议会决定都是“拖字诀”。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正统犹太教坚决反对宪法规定世俗国家,并威胁将发动“文化战争”;鉴于建国时期以色列的脆弱地位,加上当时只有世界10%的犹太教人口,而移民通常都有明确宗教倾向,议会决定暂不触动这个敏感话题。半个世纪过后,犹太群体内部分歧仍然强烈,许多基本问题达不成共识,只有搁置争议。

这么做实际上是明智的。之前我不止一次地提到过,制宪相当于重申这个国家的社会契约。问题是目前这个国家在一些基本问题上没有社会契约,比如说对于这个国家基本定位到底是一个犹太教国家还是一个世俗国家,这一点上双方都有很坚定的立场和很强烈的情感。这种情况下,如果硬要制定一部成文宪法是很不智的,因为这样做只会加深、加剧国家的矛盾,无论哪方获胜都不行。比如犹太教获胜,那么犹太人中间很多的温和派坚定的认为虽然信犹太教,但是国家必须是世俗国家,所以他们肯定会不高兴;反过来,如果说明确规定是世俗国家,那么犹太教的正统派就不高兴。既然不论哪方获胜都只会加剧分歧甚至加剧矛盾,不如索性搁置争议,这是一个明智的做法。

制宪不见得是件好事儿,我比较反对动辄制宪。近年来,智利、阿根廷又要制宪。委内瑞拉就是因为制宪制坏了,从1999年到现在的20多年里,把这个原先拉美地区最发达的国家变成了一个三流国家。如此种种,就是以色列为什么没有一部成文宪法的原因。

总体上,以色列无疑是一个议会至上的世俗共和国。但在立法层面上,犹太教仍然保持了某些特权,譬如垄断了结婚和离婚、国家机构供应认证食品、安息日禁止公交、宗教学校自主权、正统教徒和妇女免于兵役等领域的立法。[1]

虽然以色列没有成文宪法,但它有许多“基本法”。这是以色列的宪法“特色”,和英国与德国都不一样——英国没有宪法,也没有以色列意义上的“基本法”;德国只有一部《基本法》,没有人怀疑它就是宪法。1950年以来,以色列国会通过了一系列“基本法”(Basic Laws)。因此,以色列“宪法”实在有点麻烦,没有一部固定成文宪法,只有一堆“基本法”,其中最相关的应该是关于三权的三部以及关于军队的基本法。

1958年《议会基本法》第3、4条规定,议会120名成员,经由普遍、直接、平等、秘密、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民主国家的“政治自然法”要素,以色列国基本上都有了,而且总体上做得还不错。第7、7a条规定,议员和其它职位不相容。同时,基本法也规定了某些自我保护机制,譬如有三种人不能担任议员:否定以色列国的存在,否定国家民主特征以及宣扬种族主义。第8条规定,议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24、25条规定,议会辩论和决定都没有法定人数限制,投票形成多数即生效,弃权不算。理论上,只要来了三个人投票,两个人就能通过一部立法。其他人不来,怪谁呢?第31条规定,议会每年开会两次,会期共8个月。

以色列是有总统的,尽管我们未必知道现任总统的名字。1964年《总统基本法》第1条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第3条规定,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7年,不得连任。第11、12条规定,总统履行颁布法律等仪式性职能,总统签字需要得到总理或部长的副署。换句话说,以色列的总统是一个虚职。这也正好对应了以色列是责任内阁制这一总体定位。后来两者正好反一反,总统是间接选举产生,总理反而是全民直选了。第18条还规定,总统出国必须得到内阁同意。

1992年《内阁基本法》第3条规定,总理由直接、平等、秘密、普遍的全国大选中产生,任期和议会相同。总理任命部长须经议会批准。如果议会拒绝同意总理组成的内阁,等同于表达不信任。1996年,以色列进行总理“直选”,内塔尼亚胡当选。所以以色列总理的产生比较有意思,因为以前以色列是一个标准的议会制国家,议会制也叫责任内阁制,总理和部长都由议会选举产生,而不是直接全民选举产生。

我把它和总统制尤其是美国的总统制作过比较,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一个本质区别在于总统是由选民直选产生。总理则是由议会选举产生,也就是间接选举产生,这也是鉴别总统制和议会制的一个主要标准。这样一来,以色列的总理在某种意义上就变成“总统”了,因为他是直选产生的。这就变成了一个比较有意思的体制,世界上像以色列这样的体制也是极少的,通常是总统直选总理间接选举。但2001年直选后,以色列已放弃总理直选体制。2001年《内阁基本法》第4条规定,内阁向议会集体负责,部长向总理负责。

鉴于军队在以色列的重要性,1976年还颁布了《军队基本法》。其第2条规定,军队受制于内阁领导,国防部长负责。第3条规定,军队最高首领是总参谋长,受内阁和国防部长领导,人选由国防部长推荐、内阁任命。

这样就确定了文官负责制,这是文官统治的基本原则。它意味着以色列不是一个军事政权,军队是没有独立性的,军队要受文官领导。军队的最高首领是总参谋长,总参谋长是由国防部长推荐,由内阁任命的,内阁想要罢免,随时可以罢免。内阁向议会负责。如果议会投了不信任票,内阁就得倒台。军队受制于内阁,内阁又受制于议会。这样,以色列的文官治国以及议会民主、责任内阁这套体系就建立起来了。因此,以色列虽然没有宪法,但是它的一套基本法对政府框架的规定很有特色,而且在政治自然法方面落实比较到位。

近年来,以色列国会又增加了几部基本法,包括1980年《耶路撒冷:以色列首都》、1984年《司法法》、1988年《国家审计长法》。1990年代,以色列独立经过近半个世纪后,才通过了两部人权《基本法》:1992年的《人的尊严和自由》和1994年的《职业自由法》。之所以间隔如此之久,一是因为犹太教党派坚持反对在宪法上承认平等权,尤其是性别平等;二是保守派一直不承认少数族群的自由权利,其中巴勒斯坦人占了人口近20%。

1980-90年代,以色列最高法院的世俗自由主义判决开始影响政教关系。首席大法官巴拉克(C.J. Barak)领导了一场“宪法革命”,自我赋权审查议会立法,引发议会的宗教保守党派代表公开反对司法干预,进而对普通法院及宗教法庭的地位引发社会争议。有些人认为,巴拉克此举可能过于激进,反而得不偿失,因为我们知道,以色列之所以长期不制定成文宪法,正是为了搁置争议,结果最高法院的判决把基本法放在普通立法之上,基本法变成了以色列宪法,反而可能激化社会争议。我倒不太同意这样的看法。我认为这些宪法问题可能是议会或者社会层次上不能触及的一些敏感问题,但是总要有人带头,法院也许是一个相对来说最保守也是争议最小的一个选择。这对于改善以色列境内巴勒斯坦人、阿拉伯人的待遇是非常有意义的。

生活在以色列的巴勒斯坦人一直反对“犹太和民主国家”的立国基础,要求改为自由民主国家,但是这一建议尚未获得议会重视,委员会讨论也没有要求非犹太人代表。1990年代制定的两部人权基本法正式将以色列定性为“犹太和民主”国家。[2] 这实际上也是一个骑墙的定性。一方面,它承认了犹太教在这个国家享有特殊地位,但另一方面又说以色列是一个世俗民主国家。为了避免争议,基本法把这两个都放进去了,而不是明确地单单规定自由民主或犹太国家。然而,正是这两部基本法为以色列的司法审查实践提供了宪法性依据。

二、以色列的司法审查实践

没有成文宪法的以色列还能有司法审查吗?在宪法层次上,“司法审查”的定义就是司法依据宪法审查立法的合宪性。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马歇尔法官在论证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反复强调的一个论据,那就是美国联邦宪法是一部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的权限,而这些宪法权限不应被普通立法随意更改。虽然马歇尔没有明言,但他显然将美国普通法传统的渊源——英国——作为潜在的比较对象。似乎顺理成章的是,英国没有一部成文宪法,因而自然也没有宪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有一部成文宪法,因而即便没有明确的文本授权,也可以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开拓出司法审查制度。它只是一个逻辑的推演:既然宪法不仅是法,而且是更基本的法,比一般普通法“更高的法”(Higher Law),那当二者之间发生冲突,当然由法院来判决立法是否违宪。因此,是否存在一部成文宪法似乎成了决定有无司法审查制度的关键因素。

然而,以色列的经验表明,这种解读完全是一种误解。因为即使在英国也存在像《大宪章》或《权利法案》这样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基本法或宪法性文件。[3] 因此,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存在一部“成文”宪法,而是这个国家如何对待这些基本文件,包括宪法本身。哪怕你有一部成文宪法,难道这部宪法就一定说了算吗?比如一个国家虽然有成文宪法但没有司法审查,所以成文宪法和司法审查两者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没有成文宪法,也不见得没有司法审查,就和即便有成文宪法也不见得有司法审查一样。如果像以色列这样认为基本法不应为议会的普通立法随意更改,那么“马伯里诉麦迪逊”的逻辑就又回来了。一般认为,以色列是一个“不成文宪法”国家,但是司法实践证明不成文宪法也能生成司法审查制度。和普通法律不同的是,这些“基本法”只能为议会成员的绝对多数所取消,因而和宪法条款一样更为“刚性”(rigidity)。就这样,以色列的“宪法”体系构成了一种独特的“碎片宪法”(piecemeal constitution)秩序。[4]

            事实证明,独特的基本法体系和议会至上原则并没有妨碍以色列法院行使司法审查的权力。还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以色列没有参议院。它和中国其实一样,只有一个议会,只有众议院没有参议院。这也是议会至上的一种体现。在这一方面,他比英国还要更加彻底,因为英国毕竟有一个贵族院,两院制会削弱议会至上,尽管两院权力并不对等。以色列的一院制更加强化了议会至上,但这种特色并没有妨碍以色列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在某种意义上,以色列法院的司法审查完全可以用来反驳一种流行观点,即中国实行人大至上制度,所以中国法院不能触碰宪法,不能依据宪法审查立法、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色列的司法实践表明,这个逻辑是完全不成立的。

其实从很早开始,以色列最高法院就有权“为了正义”而授予救济,以符合自然正义所接受的价值和原则。在1969年的判例中,[5] 最高法院判决校园财务法的全盘实施违反了平等原则,而平等是自然正义原则的一部分。兰道大法官(J. Landau)指出,《基本法》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宪法地位,因而不遵循“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lex post derogate priori)。这一判例有时被称为以色列的“马伯里诉麦迪逊”。和美国一样,以色列的法律秩序原先也没有顶峰;如果说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使美国宪法真正获得了最高地位,那么1969年的判例同样提高了以色列《基本法》的地位。

1975年12月,内阁提议重大修正,其中包括对《基本法》的重要创新。经过以色列最高法院认定,这些修正被认为具有超越普通立法的效力。在这个意义上,最高法院的5位大法官是以色列最高立法者,其作用甚至高于120位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代表。

1.      占领区诉讼

            由于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之间的激烈矛盾和冲突,军队占领的合法性成为以色列政治中非常敏感的问题,也是对以色列法院的严峻考验,而法院在这个敏感领域的极有胆识的作为使之足以在世界范围内承当公正典范的称号。一开始,以色列法院和其他国家的法院一样,对政府的军事行为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尊重。在1972-73年的判例中,[6] 以色列政府为军事目的而对土地的占领首次遭遇法律上的挑战。最高法院判决司法干预军事行动或安全事务的余地是“十分狭小”的,但是仍然将军事占领纳入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框架内。与此相关的是,1945年的海牙会议和1949年的日内瓦第四公约都规定,军事行动必须具备战事的“必要性”(necessity)。在1978年的判例中,[7] 以色列政府在被充公的土地上建造军人家庭的住所,法院认为这一行为构成了战事的必要性。在1978-79年的判例中,[8] 法院判决在所占领的土地上建立市民定居点的行为将促进国家安全,因而并不违反国际法。这是因为如果居民对恐怖活动无动于衷甚至支持鼓励,那么这将给恐怖活动带来便利,而在这些地区建立犹太人定居点并监视可疑活动将有助于以色列的安全。由于法院并不熟悉军事事务,因而政府在提出这类论点之后就过程了有关必要性的推定,申诉方需要强有力证据才能推翻这种推定。这些判例表明,以色列法院对军事占领行为表示了高度谦抑。然而,即使面对军事行为,以色列法院也并不甘心做一枚“橡皮图章”。就在此两个月之后的案件中,法院就判决政府败诉。

在经过1967年六日战争(Six Day War)之后,以色列军队占领了约旦河西岸17名阿拉伯人的土地,并在此建造犹太人定居点。以色列国内的宗教团体认为西岸是神赐予的土地,因而志在必得。犹太人团体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证词,说明定居是根据上帝命令继承赐地之举。但在1979年的判例中,最高法院认为此理由并不涉及国家安全考虑,因而判决占领违法,并命令政府在30日之内拆除并撤出定居点。[9] 国防部长曾公开反对在此地定居,而是建议国家宣布将此地归为国有,从而减少巴勒斯坦人的法律挑战。以色列最高法院的这项判决激起了强烈的社会争议,不少反对者将其和美国历史上的“蓄奴案”相提并论,[10] 最高法院也卷入了激烈的意识形态之争。这一重要判例虽然极有争议,但最终改变了公共舆论,改善了以色列的国际形象,并确立了最高法院作为宪法体系的主要保障者之地位。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保证以色列政治和行政机构遵从宪法价值,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地卷入种族之争。

在1967-86年期间,占领区的居民向提出过557次申诉。[11] 国际法并没有给占领区的人民向占领者的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因而以色列政府可以挑战法院干预军事管辖区事务的管辖权。事实上,法院明确指出,假如政府提出这类论点,那么很可能就足以停止进一步诉讼。但是在诉讼提出后,以色列政府并没有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受理了诉讼,并在1982年的判例中宣布自己获得了审查军事行为的权利——不论该行为发生在何时何地,从而成为“国际法实务中史无前例”的先例。[12] 在所受理的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都通过撤诉、谈判或调解而得到解决,但是65个案件受到正式审理。其中在1979-80年决定的5个案件中,最高法院至少部分肯定了上诉者的请求。除了上述判例之外,第一个案件宣布土地征收无效,[13] 第二个案件判决遣返两名巴勒斯坦领导人的决定违法,[14] 第三个案件命令内政部长向他拒绝授予许可的报纸给予许可证,[15] 最后一个案件则推翻了政府拒绝允许上诉人和其家人团聚的决定。[16] 这些案件都产生了法院和政府之间的直接对抗,并通过宣布政府行为违法、不当或无效,公开“难为”以色列政府。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些公然和本国政府“叫板”的判例是相当难能可贵的。

2.      司法审查的依据——基本法及其恒定性

刚才讲到,英国的基本法是没有恒定性的,《大宪章》《权利法案》《人权法》都没有,所以“后法”优于“先法”,议会可以随便修改。以色列的基本法就不一样了,它有所谓的恒定性(entrenchment),也就是和宪法一样是“更高的法”,那么“后法”就不能优于“先法”了,不能通过普通立法的程序去修改基本法。换言之,基本法的地位要比普通立法更高,当二者之间发生了冲突存在矛盾,那么以色列法院就会判决普通立法无效,因为它抵触了基本法。刚才提到的首席大法官巴拉克在这个问题做了很好的梳理和总结,对于基本法的恒定性做了非常精彩的解释。他主审的判例曾判决,议会有权把基本法条款作为正常立法不可超越的恒定法。

我在一开始就强调,司法审查制度的前提是存在宪法性审查依据;如果不存在比普通法律“更高的法”,那么针对立法的司法审查显然就无从下手。在1995年的案例中,[17] 以色列的一项立法影响了家庭农业行业的财产,因而被认为侵犯了财产权。在这项里程碑决定中,以色列最高法院明确肯定议会有权制定比普通法律更为“恒定”(entrenched)的基本法,基本法的效力超越普通议会立法,且法院有权决定普通议会立法是否符合基本法。在处理《基本法——职业自由》合宪性的第一项决定中,列文法官(J. Levin)得出了这一结论:“在这两部《基本法》生效之后,它们通过自身的效力连同散落在我们判例法中的不同基本权利,建立了以色列宪政大厦的基础和围墙。”

但和美国不同的是,以色列并没有一部成文宪法,因而法院首先要确定基本法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如果基本法确实和“宪法”一样是“更高的法”,那么法院还要进一步确定议会确实有权制定比普通法律更高的法。这是因为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是经由比国会的民主正当性更高的主体——各州——完成的,由此产生了一部“更高的法”;英国的所有法律——无论是普通法律还是宪法性法律——都是由同样的议会按照同样程序制定和修改的,因而在法律位阶上是平等的。以色列的基本法介于此两者之间:法律都是由议会通过的,但是基本法的程序要求略高一点,因而被认为比普通法律更为恒久。在以下的意见中,首席大法官巴拉克(C.J. Barak)总结了司法先例,解释了基本法的“恒定”性,并判决议会具有制定基本法的“制宪权”:“最高法院承认,议会有权将《基本法》条款作为正常立法不可超越的恒定法。”

在以色列最高法院看来,议会的制宪权并没有束缚法院的手脚;恰好相反,基本法的恒定性和最高地位正赋予法院审查普通立法的权力和义务。在上案,首席大法官巴拉克进一步论证了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这个判决可以说是“马伯里诉麦迪逊”在现代以色列的进一步发展。以色列的司法实践将司法审查制度进一步扩展到坚持议会至上的不成文宪法国家,从而改写了普通法传统的司法审查历史。但是站在现代宪政经验的前沿,以色列法院不仅认识到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同时也看到了司法审查的潜在危险和尽可能坚持“司法客观”的必要性。毕竟,法院在本质上是一个中立的仲裁机构,司法独立的宪法保障排除了法院的政治性和民主正当性;正如以上判决指出,法院的任务是如实解释宪法,而不是代替人民及其代表作出价值判断,更不是直接参与政治斗争。在解释过程中,法官不应该将自己的主观意见强加在宪法文本之上,否则就滥用了宪法赋予的权力和独立地位。以色列法院认识到这一点,并有意识地将自己局限于“客观”的司法领域,从而一直成功地维持了社会、党派和政府其他部门的尊重。事实上,在1979年的里程碑判例之后,以色列政府不再征用私人土地,而只是在公地上建立定居点,而法院也基本上回避处理这类争议。

三、巴以冲突

以色列的宪政民主制度相当成熟,却未能有效解决解决巴以冲突。民主毕竟是有疆域的,民主制度只能保证政府对自己的国民好,并不能保证对其它国家的国民好;譬如非民主国家可以给外国人“撒币”,但民主国家的领导人绝对不会,否则撒出去的钱是要用选票来偿还的。恰好相反,如果不同民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那么民主体制可能会让政治乃至军事冲突变得更难避免。事实上,以色列的“天下”也是犹太人“打出来”的,以色列的立国方式就注定了它生存在巴以冲突的火药桶上。

1947年,犹太人约占巴勒斯坦人口1/3,实际占有6%土地,而联合国共治方案划拨了54%的土地。可想而知,这种“共治”方案很难为巴勒斯坦和阿拉伯人所接受,结果发生了五次中东战争:1948年第一次战争,埃及为首的叙利亚联军要扼杀新生的以色列,结果以色列反败为胜,占领了巴勒斯坦总面积80%,96万巴勒斯坦人逃离家园。1956年第二次战争,埃及总统纳赛尔奉行阿拉伯民族主义,关闭了苏伊士运河。以色列和英法联合,攻占了加沙和西奈半岛。1967年第三次战争(“六日战争”),戈兰高地的叙利亚军队向以色列定居点开火,以色列占领了加沙地带、西奈半岛、约旦河西岸、耶路撒冷东城区和戈兰高地共6.6万平方公里土地。1973年第四次战争(“赎罪日战争”),埃及和叙利亚分别想要夺回之前被以色列攻占的西奈半岛和戈兰高地,但再度失败。1982年第五次战争,以色列以巴解刺杀英国大使为由,包围贝鲁特西区并扫荡黎巴嫩境内的游击队,后来双方在国际压力下先后撤出黎巴嫩。

总之,以色列独立后半个世纪,每不到十年就有一场中东战争。阿拉伯世界屡战屡败、屡败屡战,也可以理解,因为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不能接受1947年自己的“第三圣地”被横插这么一杠子。用阿拉法特的话说:欧洲人欠犹太人的债,让阿拉伯人来还。过去半个世纪,以色列一直在以违反国际法的方式蚕食属于巴勒斯坦的西岸土地,先是以巴勒斯坦从事恐怖活动为由而将划拨巴勒斯坦的某些土地进行军事占领,再把军事占领的土地转为民用。内塔尼亚胡的方案是把以色列法律适用于30%西岸土地,有的右翼群体期待更多。川普方案是将此既成事实合法化,但并不能实质性解决巴以矛盾。[18]

主要在美国斡旋下,巴以有过数次谈判,坎坎坷坷但终究功败垂成。1973年“十月战争”后,萨达特总统决心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巴勒斯坦和埃以问题。1977年,和以色列总理贝京实现互访,但利比亚、叙利亚、阿尔及利亚、南也门和巴解组成了“拒绝阵线”。1979年3月,埃以签订和约;次年2月,两国建交,遭到多数阿拉伯国家的反对和抵制。阿盟当即通过对埃及的集体制裁决议,将埃及开除出阿盟,阿盟总部迁往突尼斯,17个阿拉伯国家和埃及断交。[19] 1993年9月,在克林顿总统主持下,巴解主席阿拉法特和以色列总理拉宾签署《奥斯陆协议》,分两阶段实现巴勒斯坦自治。次年7月,巴勒斯坦自治领导机构开始在加沙和杰里科行使权力;阿拉法特则结束27年流亡,回到加沙。

然而,《奥斯陆协议》的实施在以色列国内引起强烈反应。11月,拉宾总理遇刺。1996年1月,巴勒斯坦实行历史上第一次大选,选举产生民族权力机构和立法委员会,阿拉法特当选主席。5月,利库德集团领袖内塔尼亚胡上台,右翼势力抬头,宣布推行“三不政策”:不允许巴勒斯坦建国,不撤出戈兰高地,耶路撒冷不可分割。新政府反对以色列从西岸撤军,还要扩大犹太人定居点。1997年1月,在美国压力下,巴以勉强达成协议,但因为缺乏互信而陷入僵局。次年10月,克林顿邀请阿拉法特和内塔尼亚胡来华盛顿谈判,并形成怀伊河备忘录。

1999年7月,工党领袖巴拉克上台;次年7月,克林顿总统再次邀请巴以双方领导人在戴维营会谈,谈判焦点主要包括巴勒斯坦对西岸、加沙和东耶路撒冷的控制究竟是主权还是管理,以及巴勒斯坦难民回归权。最终,阿拉法特拂袖而去。从以色列的角度来说,阿拉法特错失良机。以色列接受了克林顿方案:巴勒斯坦将控制95%的西岸、百分百的加沙以及耶路撒冷的阿拉伯区域,包括300多亿美金的巨额援助。阿拉法特却偏偏坚持全体巴勒斯坦人都享有回归故土的权利,意味着65万巴勒斯坦人的子子孙孙可以回到以色列;以色列当然不可能接受这个要求,否则犹太人将不占多数,犹太国将不国。[20] 不过,协议可能不像以色列人说得那么好,加沙等地不可能立即全部返还,必须15年内拆迁众多犹太人定居点,而以色列政府是否有此能力和决心?关键还是在于双方缺乏互信。

戴维营谈判的失败不只是领导人的失误,而更在于双方民众在期望值上有很大落差,因而为政治精英预留的谈判空间很小。68%的巴勒斯坦人都认可阿拉法特的不合作立场,还有14%认为他让步太多,只有6%认为他让步不够。戴维营之后,阿拉法特的支持率从39%上升到46%。由此可见,阿拉法特的地位并不像想象得那么稳固,如果表现不够强硬会进一步削弱自己的政治基础。以色列这边,只有25%的民众认为巴拉克立场合适,高达58%的以色列人认为他让步太多。[21]

但不论如何,阿拉法特还是错失了千载难逢的良机。当时,正好遇到有能力的民主党总统和工党总理,对巴勒斯坦最友好的人在美以执政。阿拉法特可以几十年坐着不走,但民主国家的政府是要换人的。出色的领袖不仅需要尊重民意,而且必须塑造和引领民意,带领人民走出困境、走向现代文明国家,而不是永远陷在无国家、无安定、无发展的“三无”状态中恶性循环。进入2000年,巴以关系每况愈下,巴以冲突似乎永远望不到头。

2000年9月,利库德新领袖沙龙强行访问阿克萨清真寺,引发巴勒斯坦第二次起义。次年5月,冲突造成死亡人数超过3100人。911事件之后,布什政府默认以色列强硬政策。同年上台的沙龙政府将民族权力机构列为恐怖主义支持者,对激进组织人员实施定点清除,巴以和谈完全中止。2002年2月,以色列根据工党建议修建隔离墙。次年6月,在美国压力下,三国重启会谈,正式启动路线图计划。沙龙宣布承认巴勒斯坦的建国权,承诺拆除西岸未经许可建设的犹太人定居点。阿巴斯则宣布停止武装起义,呼吁以和平手段结束以色列占领,但好景不长。12月,沙龙宣布撤出加沙和西岸定居点计划,引发强硬派激烈反对。2004年6-10月,以色列内阁和议会分别通过单边撤离计划,但双方围绕隔离墙的冲突却愈演愈烈。11月,阿拉法特病逝,阿巴斯当选巴解主席。次年2月,激进组织就暂停袭击以色列、接受1967年边界等问题达成协议。8-9月,以色列撤出加沙及西岸部分定居点,但哈马斯仍不断发射火箭。

最近的大规模冲突再次刺激人们的神经,而其历史渊源由来已久。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以色列从约旦军队手中夺取了东耶路撒冷,随后将谢赫·贾拉地区并入其国土,该社区之后由一个犹太人基金会从巴勒斯坦人购买。法院曾裁决该社区的巴勒斯坦人可以继续居住,但需要付租金。根据以色列法律,只要能够证明在1948年拥有土地所有权,犹太人即可要求归还他们在耶路撒冷的财产,但巴勒斯坦居民则无此保障。巴勒斯坦人不服该判决要求上诉,称谢赫·贾拉社区的房屋是从约旦在1948年至1967年控制东耶路撒冷时购得。以色列最高法院被预计将5月10日的上诉做出是否应该驱逐的判决,从而引发从5月6日开始的抗议活动。5月7日是开斋节月最后一个重要日子,也是以色列举行庆祝耶路撒冷日的庆祝活动。数以千计的巴勒斯坦信徒前往圣殿山阿克萨清真寺进行祈祷朝拜,并继续举行抗议,以色列警察则怀疑其中有人要从事暴力活动。当以色列警察与巴勒斯坦人首次爆发冲突的数小时后,以色列警察部队的大量增援前往阿克萨清真寺集结,之后进入清真寺大院内驱散聚集的巴勒斯坦人,同时也对潜藏在居民区内的示威者和声援活动家进行驱逐。这些行为引发了哈马斯的流弹袭击和以色列的空袭,造成大量平民伤亡,巴以关系进一步恶化……

四、巴以和平的未来

巴以和平还有没有未来?这取决于双方和国际社会努力。巴以关系是检验社会契约论和政治自然法的经典案例。当然,这里运用社会契约论难度稍大,因为社会契约是和平制宪立国的基础,但它也是国际和平的基础。以色列和巴勒斯坦要和平相处,必须在相互尊重的平等基础上达成某种契约安排。双方首先要同意,争端只能通过谈判而非暴力解决。如果以色列过于强势,不断抢夺巴勒斯坦土地,只能助长巴勒斯坦的激进势力,暴力恐怖袭击也不会停止;如果哈马斯不断通过暴力行为激怒以色列,犹太人右翼保守势力必将长期占据统治地位。这样,双方民众都会愈加趋于激进,巴以和平也就彻底无望了。好在无论是以色列还是巴勒斯坦,内部都有相当比例的温和力量,和平契约只能在双方温和力量取得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达成。

巴勒斯坦的情形很不看好。2006年1月,巴勒斯坦立法委员会举行选举,哈马斯赢得了压倒性胜利,在立法委选举中首次历史性胜出,在132个席位中赢得74席,相对温和的法塔赫只有45席。巴勒斯坦领导层形成总统和立法委员会“双轨制”。哈马斯拒绝承认四方提出的承认以色列、放弃武装斗争、承认巴以协议三项要求,遭到西方抵制,导致哈马斯成员采取更激进措施。法塔赫与哈马斯之间的冲突也愈演愈烈,联合政府谈判最终破裂。次年,哈马斯在与法塔赫的一系列冲突中获胜。2月,在沙特斡旋下,双方签署麦加协议,决定成立联合政府,但是在阁员任命和安全部队指挥权等问题上依然矛盾重重,武装冲突继续升级。6月,哈马斯击败巴解,夺取了加沙地带控制权,法塔赫退守约旦河西岸。阿巴斯宣布解除哈尼亚的总理职务,组建紧急政府,巴勒斯坦实际上出现两个政权。[22] 2017年10月,法塔赫与哈马斯在开罗同意和解并签署协议,结束长期分裂的局面,法塔赫将于12月前接管由哈马斯控制的加沙地带。2004年当选总统的阿巴斯任期本来到2009年结束,2010年初举行大选,但出于各种原因迟迟未能进行,原定今年5月22日举行的大选被无限期推迟。这似乎表明,阿巴斯对自己连任没有信心,长期巴以对抗使激进派哈马斯成了巴勒斯坦众望所归。

相比之下,以色列的情况更为乐观。有人猜测,强硬派利库德集团的内塔尼亚胡丑闻缠身,需要制造巴以冲突来转移焦点、乱中取胜。这种企图如果属实的话,并未成功;2021年6月选举,内塔尼亚胡以59:60一票之差惜败。新政府由八党联盟,其中一个是阿拉伯政党,可见以色列境内的阿拉伯人是享有政治权利的。2019年,以色列人口已达到900万,为世界唯一的犹太人占多数国家,其中约75%为犹太裔,20.8%为阿拉伯裔,人数达177万,包括德鲁兹派和多数东耶路撒冷阿拉伯人。由此可见,阿拉伯人在民主的以色列仍然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尤其当鹰派与鸽派力量焦灼的情况下,或能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虽然接任总理的本内特据说比内塔尼亚胡更强硬,但两年后会由温和派接管。当然,既然内塔尼亚胡仅以一票惜败,不排除他任何时候都会卷土重来的可能。败选后他就主张恢复总理直选,由总理直接组阁,无需议会批准——1996年,他就是直选上台的,但这类主张获得多数接受的机会很小。

但不可忽视的是,进入2000年之后,由于巴以矛盾加剧,以色列内阁几乎一直是右翼掌权,表明多数以色列民众希望政府在巴勒斯坦问题上采取强硬措施。事实上,2022年底至今,内塔尼亚胡所属的利库德集团重新掌权。上任不久,即被调查涉嫌贪腐,而内塔尼亚胡则试图通过立法削弱最高法院的权力,遭到大规模民众抗议。有“阴谋论”甚至认为,不无可能他故意采取激进措施激发哈马斯袭击,以转移国内视线。强硬立场不仅不会使哈马斯等巴勒斯坦激进组织消失,反而会加剧巴勒斯坦内部的激进化并削弱其温和力量的道义正当性。刚刚发生的哈马斯大规模袭击就是又一个例证,近二十年见证了巴勒斯坦极端力量和以色列右翼极端力量相互增强的历史。

归根结底,巴以冲突的本质是宗教冲突。在理想情况下,如果各方都能尊重宗教自由、政教分离、世俗国家等政治自然法则,暴力冲突本不会发生,甚至“巴勒斯坦国”根本不是一个问题。如果以色列能够彻底解决自己的宪法定位,把自己定位成一个世俗国家,平等对待一切宗教和族群,全体巴勒斯坦人做以色列的公民也“不吃亏”。当然,由于历史与现实原因,一国方案完全没有可行性。目前可行的唯有两国方案:回到联合国共治方案,让巴勒斯坦尽快建国并成为一个正常的民族国家。即便如此,巴勒斯坦国要得到良好治理,也必须遵循政治自然法则。以目前情况看,这个条件还不具备;巴勒斯坦建国后,巴以矛盾或退居次要地位,但是巴勒斯坦的国内矛盾会很快上升为主要矛盾。如果不能尊重政治自然法,和平依然不会降临耶路撒冷。

 

五、问答与讨论

1.         实行政教分离会不会造成以色列“国家自杀”?

感谢杨鹏先生提出以下很有意思的观点。我想你的意思是指,为什么不能让流离失所的巴勒斯坦人回来?如果以色列不再是以犹太教或犹太人为主导,比如在移民过程中放进来大量的阿拉伯人、巴勒斯坦人,造成以色列国境内变成了犹太人占少数,可能就“国将不国”,变成“自杀”了。

这个顾虑有一定道理,但我认为我们讨论的是两个问题。事实上,这种担心就跟我们国内很多“保守派”担心欧洲被移民“绿化”一样。可能在目前仍然不能信任非白人或者非白人基督教为主的群体主导的国家能践行宪政民主,比如说让黑人、穆斯林变成这个国家的多数,他们是否还能够坚守自由民主的基本价值?这个问题可以有,但是它主要是个移民政策问题。就说你在移民上把好关,保证这个国家的多数人是犹太人。但这并不一定要求这个国家就是一个犹太人或犹太教国家。另外,犹太人也未必全信犹太教。族群和宗教毕竟是两个概念。我对这个问题没有研究,但是相信犹太人对这样的问题本身也有多元的看法。尤其是对那些比较温和的非正统犹太人,他们也都信仰犹太教,但会以一种比较温和的方式去看待这个问题。

因此,从或许有点简单化的角度来看,我认为信不信犹太教是次要的,但是只要他相信自由民主的这套基本价值。我相信,在以色列或在世界上其他地方生活的犹太人大多数是接受这套普世的政治价值的。但是在多大程度上深信某一种宗教教义?这是要打问号的。各人信仰宗教的程度不同,犹太教在犹太人当中肯定也有很大的不同。犹太人应该和犹太教相区分。

2.         宗教是凝聚民族不可或缺的力量?

你说宗教是凝聚族群向心力的一种力量,这当然是,但也正是这种力量让巴以冲突的解决遥遥无期。这直接是宗教产生的。当然,巴勒斯坦方面肯定也有做的不对的许多地方。如果双方都能在国家的世俗化上达成共识的话,我想不会到今天这个样子。我们从以色列《独立宣言》也能够看到,它其实是处在一种矛盾当中。一方面,他们希望犹太人或犹太教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也想平等对待所有宗教、所有族群、所有信仰。这其实就是一种世俗化的理念。我认为以色列没有必要明确犹太国的定位,完全可以通过具体的移民政策、边境控制来保证这个国家的人口多数在今后至少相当长一段时间是犹太人占多数。但是一旦不管他是什么样的人,犹太人还是非犹太人,一旦他是这个国家的国民或是合法居民,那么他就应该享受全部的宪法权利,包括政治权利。我想以色列国内基本上也是按照这一套去做的,但是对于解决巴以之间的冲突没有太大帮助。

用一种宗教去凝聚一个民族,这种想法是不现实的。以色列实际上采取比例代表制,政党其实已经非常分裂。阿拉伯政党我没有研究,但是我们能看到执政联盟当中至少曾有一个是阿拉伯政党,尽管这个政党不可能代表所有的阿拉伯人。伊斯兰教里面有各种流派,逊尼派、什叶派、苏菲派,每一个流派当中还有各种各样的小派,这是多元性使然,至少在政治上不太可能让任何族群或信仰达成高度的一致。就因为我有同一种宗教信仰,所以就在所有的政治立场上都保持一致?这其实不可能做到,以色列不是这样,巴勒斯坦也不是这样。法塔赫与哈马斯都信伊斯兰,但他们之间打得多厉害?

3.         “上帝选民”论不利于世界和平

“上帝选民”的观念有可能提升犹太人的民族自信,但对世界和平恐怕没什么好处。事实上,以色列对自己控制区内不同信仰的居民是有基本平等的。目前对外强势或有必要,但只有霸道而无“王道”恐非长久之道。当年德意志也认为日耳曼人是上帝的“选民”,所以对犹太人下手。现在你认为只有你是“上帝选民”,别人都不是。这种思维下,人都这么想的话,世界会有和平吗?以色列人也正是认为自己是上帝的选民,至少他们中相当保守的那一部分人是这么想,所以还要回到2000多年前耶路撒冷那个地方去。结果就是直接产生了70多年来延绵不断的血腥冲突。

这种结果不仅对巴勒斯坦人是灾难,对以色列人也不见得有什么好处。其实,当时不止耶路撒冷这一个方案。当然,耶路撒冷方案处理得好的话,也不一定会到今天这个局面。但他们也可以去其他地方,一个争议更小的地方,而不是去这个既是犹太人的圣城、也是穆斯林的圣城,是不是结果会好一点?我想以色列还是会像现在的以色列,同样会在科技、工业、文化上面取得今天的这种成就,而且不会对巴勒斯坦人造成这种结果,也不会让自己一直生活在恐怖袭击威胁当中。

4.         国家世俗化会不会废掉犹太传统?

为什么一定会这样呢?世俗国家不是指国家实施无神论,而是禁止包括无神论在内的政教合一。难道政教合一就是千年传统?这种“传统”没什么好吧?既然多数人接受了某个宗教,那很好啊,表明这个国家的人民自己就非常有信仰。你自己接受不就很好吗?为什么一定要跟国家绑在一起呢? 跟国家绑在一起,我们看到后果就只有一个。而且不单单是犹太人的传统,几乎所有阿拉伯国家都是这样,难道这也很好吗?

穆斯林国家都是严格政教合一的。以色列之所以区别于他们,不是因为和他们一样是政教合一,而恰好相反。它只是在《独立宣言》两部人权基本法当中提到了“犹太人”,但是在治国理政当中还是坚持世俗化的。这是以色列和巴勒斯坦、阿拉伯国家之间的本质区别。你可以说他犹太教和伊斯兰信仰不一样,但我不认为他们的实体信仰不同造成了这种区别,而恰好是在于穆斯林世界绝大多数都是政教合一国家,这造成了他们今天的落后。犹太人的发达恰恰是因为他们并不以犹太教为国教的。上面说了,犹太人并非铁板一块,以色列的国家定位就很有争议。再说生活在世界上的犹太人有多少是生活在以色列?有多少是散落在美国?还有现在幸存下来的德国犹太人,他们都不是犹太国家,但都做得很好。难道他们没有政教合一就失去信仰了吗?没有啊!

5.         不要神化任何民族或信仰

十分感谢,谢先生提供了巴勒斯坦的历史资料。以前多少也了解一些,因为中国是支持巴勒斯坦的,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官媒对“以色列的暴行”这些报道比较多,但另一面的故事就不说了。我们确实需要全面地了解历史,千万不要去神话一个民族、一种信仰。这种神话其实是很危险的,中国自己就吃了很多的苦。我总是说,100年前是中国左派有一个非常美好的想象;今天,变成许多“右派”又误入歧途。我认为,这两种偏向都不可取。

以色列的犹太人也是很多元的,某些犹太人当中的激进派、极右派的所作所为恐怕是许多犹太民族的同情者甚至犹太人自己也不愿意看到的。这些历史还是要面对,才能避免制造各种神话,然后再引申出一些不合适的制度联想。

6.         政教分离能否解决巴以冲突?

再次感谢杨鹏先生的评论,我们在政教分离这个问题上的分歧不光是这一件事儿,从很早就开始有了,这也没关系。以色列是一个很特别的例子,但为讨论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很相关的背景。我没有说政教分离就能够解决这个巴以冲突,我从来没有这么说过。当然,最后也提了一下理想愿景:如果以色列一开始就是政教分离,也许会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这个“如果”意味着以色列犹太人的绝大多数都是不激进的,都不是极右派。可惜,它一开始就不是这样,刚才谢先生也提供了一些资料,一开始的过程还是非常暴力,这就埋下了“雷”,现在还在不断引爆。所以政教分离对于解决巴以问题或许有帮助,但我绝对是不抱希望的。所以我们的讨论还是要建立在理解对方到底在说什么这个基础上,否则争来争去可能就是针对一些根本不存在的问题。

但是这个问题不仅对以色列以及巴以和平的前途,甚至对整个世界包括中国也都是非常重要的。政教分离或世俗国家不只是有助于改善国和国之间的关系,最主要的还是对这个国家自己有好处。现在世界上所有的发达国家,除了以色列,都是政教分离的国家,或者宪法明确规定,或者实际上是在践行政教分离。比如说英国,它有国教、有“公教”,但是实际上它是不发挥国教功能的。

当然,以色列这个国家可能有特殊的历史,有它所谓的“特殊国情”,民族构成也相对单一,比如3/4都是犹太人。这样能不能在这个国家实行一点特殊的东西,一方面承认它是“犹太的国家”,也就是犹太教是“国教”;另一方面,仍然实行宗教上的相对宽容?我觉得确实不排除这样的可能性,但是不能不看到大势所趋,不能总是这么铤而走险,用特例来论证某些一般意义上错误的理念或者原则,或者在某些概念上做文章,什么“政教分立”不是政教分离。这些说法本质上都是一种机会主义。

另外,有时候坚持和反对某种理念的本质是一样的,你坚持的可能和你反对的那套东西本质上是一回事儿。因此,不要再争什么有神论、无神论了;实际上,无神论也是一种宗教,只不过是一种“消极宗教”。这个问题我在以前好几篇文章里都讲到了。一定要分清楚什么是无神论,什么是世俗国家,世俗国家不是无神论。这个话我正过来反过去讲,讲了无数遍,还是有人搞不清楚。其实你讲的某种信仰为民族提供的凝聚力,好像成了一种指引民族前进方向的“宇宙真理”,这套话语我们都非常熟悉了,最后的结果我们也都知道。所以我们就不要再去提倡一种貌似相反、实质雷同的东西,尤其需要厘清什么是世俗国家的政教分离,及其和无神论的本质区别。

当然,政教分离确实有不同程度,比如目前以色列的这种规定和不少阿拉伯国家是类似的。有不少阿拉伯国家都规定了国教,也就是伊斯兰教或其中某个特定教派。它是不可质疑的,甚至也明确规定了教法,但还是可以有某种程度的宗教宽容,譬如也允许基督教、犹太教、佛教在本国传播,但前提是你不能跟我的国教发生冲突。这种关系有点像中共和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和平合作而不能是竞争关系。一旦出现挑战,你的宗教和我的国教发生了冲突,我是断然不能允许你存在的。

以色列的定性比较“骑墙”,国家定位是犹太加民主,可见犹太教在这个国家还是占据了非常特殊的地位。这样做当然要比那些严格意义上的一神教国家,比如伊朗那样的神权国家要好,因为这些国家不允许其他宗教合法存在,有点像当年国民党的“党外无党”、“党外无政”。但这也就是一个程度上的差别而已。很多阿拉伯国家的“宽容”也就是说一说,他们之所以能够允许其他宗教存在,只不过是因为这些宗教都很弱,很多阿拉伯国家和非洲国家都是90%以上的穆斯林,占据绝对优势。一旦对立的宗教构成了某种威胁,就跟中国古代一样,早先是很欢迎佛教的,后来觉得佛教做大了,就要进行打击。因此,如果没有一个非常明确、斩钉截铁的政教分离原则,你是不会有真正的宗教自由和宽容的。

我们希望一个什么样的以色列?至少从局外人的角度看,我是希望一个接受现代文明的以色列。以色列在经济、工业、科技、军事包括政治制度上高度发达,它的宪政民主也是做得相当不错的。但就是在政教关系这个问题上,它不是很明确。我认为,这对于以色列本身也是不好的。世界大势必然是强调宗教和信仰多元。在全球化格局之下,你还想去建立一个单一信仰、单一族群的民族国家,简直就是天方夜谭、痴人说梦。

当然,在巴以冲突这种特殊格局下,以色列可以慢慢走,逐步在社会取得共识,但这个大方向必须是毫无疑问的。它需要在政教关系这个重大问题上达成一个符合现代文明的共识。我对以色列不够了解,不清楚他现在百分之多少的选民是激进派,百分之多少是温和右派,多少是温和左派或者是其他派别。总而言之,任何激进势力在一个国家的做大无论对这个国家本身,还是对他的邻国或邻居都不是一件好事儿。

因此,我还是希望以色列还是能够向欧美发达宪政国家这个方向去靠拢,而不要因为自己身处阿拉伯世界,被阿拉伯国家包围,变相造成它在制度和文化上被阿拉伯国家同化,变成中东或是拉美、非洲国家。归根结底,顺利解决政教关系还是为以色列自己好。也只有真正建立在世俗国家原则上的宗教自由,才能产生真正的宗教信仰。对于这个问题,大国正统信仰的彻底失败崩塌可以提供很多启示。当然,这涉及一个更大的话题,以后再慢慢讨论。

 

注:感谢梅子邀请讲座并整理文字稿。

 


[1] Asli Bali and Hanna Lerner, Constitutional Design Without Constitutional Moments: Lessons from Religiously Divided Societies, 49 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227 (2016), pp. 264-266.

[2] Ibid., pp. 267-268.

[3] 当然,英国并没有赋予这些宪法性法律以最高地位,且至少在理论上说,这些法律可以为后来的普通法律所更改,也就是布莱士(James Bryce)意义上的“柔性”宪法。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阻碍了英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

[4] 参见Martin Edelman, The Changing Role of the Israeli Supreme Court, in John R. Schmidhauser (ed.), Comparative Judicial System: Challenging Frontiers in Conceptu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 London: Butterworths (1987).

[5] H.C. 98/69 Bergman v. Minister of Finance 23(1) P.D. 693.

[6] Hilu et al. v. Government of Israel, H.C. 302/72, 27(2) P.D. 169.

[7] Salame et al. v. Minister of Defense, HCJ 834/78, 33(1) P.D. 471.

[8] Saleiman Tufik Ayoub v. Minister of Defence, H.C. 606, 610/78, 33(2) P.D. 113, 130—131; Falah Hassin Abrahim Amira v. The Minister of Defense, H.C. 258/79, 34(1) P.D. 90。兰道法官(J. Landau)指出:“适当的军事计划所必须考虑的因素不仅有现存的危险,而且还包括领土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危险。”

[9] Elon Moreh Case,参见Gary Jeffrey Jacobsohn, Apple of Gold: Constitutionalism in Israel and the United State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 110—135.

[10] Dred Scott v. Sandford, 60 U.S. 393.

[11] Ronen Shamir, “Landmark Cases” and the Reproduction of Legitimacy: The Case of Israel’s High Court of Justice, 24 Law & Society Review 781 (1990).

[12] H.C. 393/82 El Masulia v. Aramy Commander, 37(4) P.D. 785 (1982).

[13] H.C. 390/79, Dawikat et al v. Government of Israel et al, 34(1) P.D. 1, 29 (Heb.) (1979).

[14] H.C.J. 698/80, Kawasme et. al. v. The Minister of Defense, 35(1) P.D. 617 (1980).

[15] H.C. 2/79 El Asad v. Minister of Interior, 34(1) P.D. 505 (1979).

[16] H.C.J. 802/80, Samara v. The Commander of the Judea and Samaria Area, 34(4) P.D. 1 (1979).

[17] United Mizrahi Bank Ltd. v. Migdal Village, C.A. 6821/93, 49(4) P.D. 221 (1995).

[18] Tom Bateman, Israel annexation: New border plans leave Palestinians in despair, BBC, 25 June 2020, https://www.bbc.com/news/world-middle-east-53139808.

[19] 王铁铮、黄民兴等:《中东史》,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80-385页。

[20] Why did Arafat refuse offer he can’t refuse, 12 Jan. 2001, https://www.jweekly.com/2001/01/12/why-did-arafat-refuse-offer-he-can-t-refuse/.

[21] https://en.wikipedia.org/wiki/2000_Camp_David_Summit.

[22] 王铁铮、黄民兴等:《中东史》,第503-508页。

政治张千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