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读的中日密约:也谈巴黎和会上的外交事故

(编辑说明:1919年的巴黎和会及其相关决定对现代中国影响之深巨,史家多有评述。但个中细节,曲折,多年来各种看法不一。本文作者以其查证的史料,对多年带有普遍结论性的看法提出挑战与质疑。我们刊登如下,供读者参考,也希望相关专家就此做更深入的讨论)。

 

巴黎和会在民国历史上具有一定的分量,这是毋庸置疑的。关于这段历史的研究,不管正统的党国叙事,还是作为解构者的自由派历史叙事,都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中国政府代表竭尽全力争取国家利益、维护民族尊严,日本政府咄咄逼人、欺人太甚,英美各国作壁上观,或爱莫能助,或助日为虐。然而翻开历史文献,或者重新回到历史现场却发现,情形并非人们一贯认为的那样。

 

一、巴黎和会上的顾维钧

 

关于巴黎和会,最具有现场感的材料应该是《顾维钧回忆录》。这个回忆录是哥伦比亚大学东亚研究院同仁,包括历史评论家唐德刚等,根据顾维钧口述整理的,其中大量参考了顾维钧日记、他所收集的电报、文件等资料。以其为蓝本,现场感和可信度相对比较高。

根据顾维钧的发言,和会主席要求中方在一周时间里整理中日之间签订的各种协约、声明一并交给“十人会”审议。于是满怀胜利希望的顾维钧等人开始准备材料。顾维钧写道:“我有一张草拟的单子,列有中日所签的各种协定,但是北京来此的顾问们看后认为并不完全。王正廷和施肇基主张附上全部协定。我同意,但我告诉他们,我在华盛顿搜集的资料中,几乎没有任何于1918年秋所签的协定。外交总长随身带来的文件中也没有这些协定。”[i]

顾维钧尽管为巴黎和会做了很多准备工作,但是他所掌握的资料并不完备。也就是说,顾维钧在十人会上所做的精彩发言,所基于的材料并不充分。同时顾维钧也提到中日之间1918年秋所签订的协定,他并不知内情。

按照一般学术思路,如果参考资料不完整,尤其是遗漏重要的资料,那么所谓精彩的发言以及立论,都要大打折扣,甚至严重的时候结论可能会被推翻,这一点,只要做过学问的人,都会有这样的体会,这也就是为何学术圈会流传一个话:有几份材料就说几分话,没有材料就不要说话。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外交场合。

谈及至此,想起青年历史评论家刘仲敬先生在一篇长文中说:受到比利时收集德国占领军的黑材料的影响,“顾维钧和他的朋友们得到这个启发,就觉得完全可以用这个办法对付日本,所以他们就在山东大搞群众运动,搜集了很多黑材料,来论证日本人在赶走德国人、占领青岛和胶济铁路的时候,是不是也打骂了村长,是不是也偷过村民家的鸡”。顾维钧“也搞了很多黑材料去,而且他搞的速度比比利时人还要快”[ii]。不清楚这样的材料从哪里来的,也不知道这位古今中外都信手拈来的历史评论家,是一时掩饰不住抒发感情的内在冲动,还是据实照录了历史史料秘而不宣?因为首先顾维钧是从华盛顿去的巴黎,并没有回经中国。而且,外交文献和电报明确证明,民国政府起初并没有明确要在巴黎和会上提出山东问题、代表团团长也是外交部长的陆徵祥在去巴黎的路上,还有有求于日本的愿望,并没有完全决定“倒日”,怎么会派人在山东搜集“黑材料”呢?再说,巴黎和会上,不需要、也没必要去拿那样的“黑材料”作为证据。就是1919年1月27日陆徵祥向外交部发出了“以民意为政府后盾”的建议电报,但原意是关于胶济铁路的合同提交国会,并要求议员“务令通过”,[iii]将来争辩时比较好办一些。历史评论家们的话,有几分靠谱看来得小心一些。

不过,可以确认的是,顾维钧当年并没有意识到他未占有的1918年的中日协议多么重要,所以接下来他仍然按照既有的思路,进行着非常理想化又违背契约精神的外交思路。

4月22日,美国总统威尔逊在“五人会”上宣布了他所认定的最佳方案:日本将获得德国在山东的全部权益,然后再由日本将租借地归还给中国,归还后日本将享有包括胶济铁路在内的经济权益。可是顾维钧坚持要从德国那里直接接管山东的权益,或者如果日本归还就要提出一个归还时间表。他甚至拒绝了英国首相乔治和法国总理克里蒙梭的选项,即他让中国在遵守此前的中日新约和1918年的换文协定,还是选择威尔逊总统的提案之间做选择,结果顾维钧和陆征祥一致予以拒绝。顾维钧为此写道:“向我们提出的这个方案无疑是以1915年中日条约为基础的,但是人所共知,该条约系中国于日本提出最后通牒后被迫签订的。至于1918年9月换文,只是该条约的继续。和平时期的条约,如系以战争威胁迫签,则可视为无效,这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iv]

从这一番事后的评述中可以看出,顾维钧将1915年的“中日新约”与1918年的中日换文协定,视为同一历史情境下的产物,也即两个时间的两次协定,都是中国政府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

还需要交代的是,顾维钧尽管知道美国方面很在意这个协定,国务卿兰辛也多次询问过有关胶济铁路问题是否有换文?但这时他还不知道或还不理解1918年中日密约的目的和意义。

二、被忽略的历史镜头

 

五国对待山东问题的处理意见公正与否?顾维钧等人坚持在所谓两难之间不做选择的决策对错与否呢?接下来转换一下镜头,先来看看中国代表团中一些被忽视的史实:

首先来看作为团长,也是中华民国外交部长陆征祥的表现。在第一次顾维钧、王正廷参加“十人会”当天,也就是27日那天,陆征祥给北京发了一封密电,其中写道:“即晚顾使约某国东方股员晚餐,密谈,彼等同以为忧,屡询济胶铁路与日本有无成议,祥等不能不以实告。彼称:我辈即以此为顾虑,今悉果有此事,我辈之帮忙,譬如脚下跳板,已经抽去,何以措词。二十一条之签字,为强力所迫,世界共知。至胶济铁路之成议,出于中国自愿,势难更改等语。”[v]

这个密电显示,第一,陆征祥是知道1918年中日换文协定的,但是他起初是向顾维钧隐瞒的,不得已时才说出真相。第二,电报中的那个“彼”,是美国代表威廉士。这也再次证实美国方面非常重视1918年换文协定。第三,从陆征祥的电报情境看,他似乎与顾维钧并没有同舟共济、心系一体的感觉。

“十人会”后的1月28日,陆征祥电外交部:“散会后某国全权示意,将我国战时内与日本所订种种条约换文合同,无论秘密与否,全数电来,以便对付。”[vi]“山东案现正提议吃紧,请将七年九月间章使签定济顺高徐借款合同全稿详电。此外关于山东问题如有类似此种之合同或条件,亦请彻查电知,以免窒碍。”[vii]与这两个材料相印证的是,1918年2月15日,在中国代表团第十八次会议上,严鹤龄报告了向中国代表团拟向日本代表牧野提交系列关于山东问题的文件后,顾维钧当面问陆徵祥到底有没有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的密约?陆徵祥还是坚持说“未必有”[viii]

那么,外交部长陆徵祥到底知不知道中日间存在密约呢?民国高官曹汝霖在回忆录中写道:“余在国务会议发言,陆氏以现任外交总长出席与会,有无密约,外交总长岂有不知,不即答复,反来电问,明明显示内阁不统一。”[ix]

这段回忆和陆征祥的电报等于告诉我们,这个草包外交部长要么对业务不熟悉,要么就是有什么意图要隐瞒而撒了谎。

其次来看日本方面的反应。在第二天的“十人会”上,面对顾维钧的“精彩”发言,日本代表表示惊诧,牧野除了重申前一天的发言内容外,再次强调关于山东问题、关于胶济铁路问题,中日两国已经有交还的成约。这时威尔逊和克里蒙梭都问:你们既然有成约,可否愿意公开给我们看呢?顾维钧说:“中国政府极愿提出。”日本代表说:日本政府对于此事,绝不至于反对,惟需待请训。如本国政府许可后,必将公文提出。[x]

在是否公开两国密约的问题上,中国代表显然愿意公开,而日本代表的态度是慎重的,他们给本国外交部发电请求。这下日本外务省急了,他们的意思是,这是两国密约,怎么能公开呢?如果不了解之后的历史,或者不了解1918年中日换文密约,读者肯定想象:中国有理,日本理亏,所以他们不愿意公开。但事实好像不会太照顾中国人的情绪,因为实情是这样的:

2月2日,日本驻中国的公使小幡酉吉到中国外交部抗议,当时外交部是次长陈箓代理。

小幡说:“顾氏在会议席上并未与日本代表接洽,遂告各国新闻记者,谓:关于山东之各项问题,中日两方面所订之秘密文件,如须发表,必须得两方面之同意,顾氏此举,是漠视日本之体面,且违反外交之惯例。”

陈箓回答:中国“大总统注重两国邦交,已嘱外交部电令该代表等勿得过于激烈。今贵使既来提及此事,本国政府当更注意”。

小幡又说:“民国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中日约定关于合办胶济铁路及该铁路之延长,何尝非出中国之自由意思,且胶州湾之还付中国,为日本已定之方针,且陆总长过日本时,内田外相亦曾与之接洽。乃顾使欲假借外国之势力以压抑日本,殊予日本以不快之感。”

陈箓回答:“大总统尚不知会议之详情,即言中日两国邦交素笃,万不可因此次之会议伤及两国感情。足见大总统甚注重两国之邦交。”[xi]

通过以上对话,能够让人感觉到中国外交部不是那么义正言辞,而且还有些努力维持良好关系的愿望,而日本好像受了委屈在那儿讲理,请求次长伸冤主持公道。特别不可以理解的是,与当今中国人一样不明真相的当时的中、外主流媒体,例如《华北明星报》《京津泰晤士报》《益世报》等,在报道这件事时,竟然使用了“小幡恫吓事件”这样的悲情修辞,[xii]不但误导了当时的中国人,也包括后来的几代中国人。

这里再补充一个史料,那就是国人深恶而痛绝之的所谓“二十一条”谈判后签订的“中日新约”中,关于山东问题的条约第一条写道:“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于中国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处分,概行承认。”[xiii]按照国际惯例,不管条约签订过程怎么艰难,但如果成约,就要执行,这也是条约神圣原则的应有之意。那么对照这一条约,再看中华民国政府在巴黎和会上提出的要求,也就明白为何小幡委屈、外交部次长陈箓说话也不硬气的那种局面了。

到这里,该是揭示1918年的中日换文协定的庐山真面目的时候了。

 

三、原来是友好邦交的密约

 

事实上,通常所说的1918年换文协定,是个通称,或者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广义的换文协定包括1918年4月的《四郑铁路短期借款合同》,5月的《无线电台借款正合同》《陆军、海军共同防敌协定》,9月的《关于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实施上必要之详细协定》《合办老头沟煤矿》《关于济顺高徐二铁路换文》《关于满蒙四铁路换文》《关于处理山东省各问题换文》《满蒙四铁路借款预备合同》《济顺高徐二铁路借款预备合同》《参战借款合同》;1919年2月、3月签订的《关于陆军、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战争终了之协定》;1919年4月签订的《山东铁道运业及取缔之协定》。狭义的换文,指那几个共同防敌协定和关于胶济铁路、山东问题换文,当时是属于中日双方的密约。

问题是,中日两国邦交,为何要签订密约?密约中约定的共同防敌,防的是谁呢?

如果解决了这个问题,不管是巴黎和会的争端,还是20世纪初中日关系以及以往教科书的被侵略、被压迫的历史叙事,就可以相应地澄清了。

首先来看密约的签订。这一点,即使不了解历史,也可以猜个差不多,那就是肯定不是像1915年中日新约那样被动或强迫的,不然历史教科书和党国历史学家们,绝不会放过这个制造仇恨和爱国主义教育的好机会。

其次,尽管二十一条时期,中华民国和日本政府之间闹得不愉快,但是随着寺内正毅取代大隈重信出任日本首相后,中日关系,至少是官方层面,在1918年时可以说处于历史蜜月期。比如巴黎和会中国代表团总数52人,其中外籍顾问5人,日本当时曾向中国政府推荐有贺长雄作为外籍顾问;1918年11月9日,外交部给中国驻日公使章宗祥发电,责成他“应请向英、日外部密陈政府意旨,并请其随时协助”;外交部长陆征祥11月19日给章宗祥电报说:“祥定本月二十六日起行,先赴日本观光,借可与执事把晤,至快。抵日后拟谒总理及外务大臣,元老如有在东京者亦拟谒见”;[xiv]更加令人想不到的是,不但日本政府为此认真准备,甚至日本天皇取消了休假在东京等候准备会见中华民国的外交部长[xv]

试想,如果中日关系那么不好,日本怎么会推荐日本作为中国外交顾问呢?如果两国关系很僵,外交部为何发电要章宗祥请日本协助?陆征祥会非经日本去巴黎、还要观光和谒见日本政府首脑吗?如果日本政府那时早就不安好心,天皇何必取消休假准备屈尊接见一个敌对国家的外交部长呢?

这样说可能会有人情感上接受不了,但历史事实如何就应该如何,历史也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那些主流历史学家,也包括各位很熟悉的一些自由派学者、名流,不知为什么看不到这么明显的历史事实,为什么还在那自以为是地坚持教科书的陈词滥调,拒绝悔改。

第三,如果还难以调整自己的思维,那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所谓中日密约,所谓巴黎和会让顾维钧不知所以然的1918年换文协定,究竟都是些什么东西:

1918年3月25日,时任中华民国驻日公使章宗祥以官方的名义给日本外务大臣后藤新平一封公函,上面写道:“中国政府鉴于目下时局,依左列纲领,与贵国政府协同处置,信为贵我两国之必要,兹依本国政府之训命,特向贵国政府提议,本使深为荣幸。一、中国政府及日本国政府因敌国实力之日见蔓延于俄国境内,其结果将使远东全局之和平及安宁受侵迫之危险,为适应此项情势及实行两国参加此次战争之义务,不能不及早协同考量应行之处置。二、依前项所述,经两国政府合意后,因实行决定之事,凡两国陆、海军对于此次共同防敌战略之范围应行协力之方法及其条件由两国当局官宪协定之。该当局官宪对于相互利害问题互相慎重诚实随时协议,并由两国政府核定,俟时机实行。以上提议,相应函达,敬请见覆为荷!兹本使对于阁下特表敬意,敬具。”[xvi]

接着看日本外务大臣当天的复函中说:“帝国政府对于贵国政府所提议主旨全然同感,依前列纲领与贵国政府同处置,为帝国政府所欣快,相应函覆。兹本大臣对于阁下特表敬意,敬具。”同时还有一函:“三月二十五日贵我两国政府因共同防敌业经互换公文,帝国政府以为该公文之有效期间,应由两国军事当局商定。再因共同防敌,日本军队在中国境内,俟战时终了后应一律由中国境内撤退。帝国政府特此声明,相应函达。”[xvii]

章宗祥为何致函日本外务大臣呢?原因很简单,首先,因为1917年列宁政变后,导致东北亚局势恶化,战火蔓延至黑龙江省。负责任的中国政府,必须对这个当时被称为“俄乱”的问题做出反应。

其次,苏俄革命政变,英、法、美国、日本等国际社会当然不承认列宁篡夺合法政府的举措,并继续支持作为还属于协约国的原政府军,比如邓尼金、高尔察克、霍尔瓦特等。

同时,协约国此前支持前俄国政府的大批武器装备、补给物资极大可能被德国和新苏联政府接管,协约国不能坐视不管。中国作为协约国,必须履行各国统一战令。还有苏联释放的同盟国俘虏约20万左右,分布在西伯利亚。此外还有捷克军团几万人也要经过西伯利亚退出,计划要转道美国。

以上几点,有材料为证。比如外交部部长陆征祥在答复法国驻中国公使质询时就说:“本国政府以将来日本一旦出兵西比里亚时,定发生向本国假道之事,而西比里亚之乱事影响于本国边界,尤为直接,故不如先行协定共同行动之为得计也。”[xviii]外交部在答复驻英公使施肇基、驻美公使顾维钧时也说:自俄国革命以来形势纷乱,中俄边境相接,不能不有所防备。由于协约国迄今未有明确的对俄态度,而中日“又系比邻,远东大局安危与共,对于防御德力东渐,自不能不有所协商”,但中日之间的磋商仅限于共同防敌,且只在必要时实行。[xix]后来,北京政府就出兵海参崴而发表公开宣言:自俄国内乱发生以来,中欧诸国势力日东渐于西伯利亚方面,在该方面之德奥俘虏且阻止捷克军之东进。中国因对于俄国政府及俄国人民不忍坐视捷克军被迫于德奥俘虏,固本于美国之提议,派遣相当之军队前往海参崴。此次出兵系赞同联合各友邦之义举,而以尊重俄国领土与主权为目的,决不干涉俄国内政。一俟贯彻此目的,即当撤退全部军队。[xx]

在此历史背景下,1918年2月5日,日本田中参谋次长向章宗祥提出,中日两国应该预先商定共同防范苏俄的对策。田中说:“德俘(德奥联军中的捷克军团,想借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回国——本文注)在西伯利亚一带不下十万人,一旦解放,即成劲敌。此次维持东亚和平,其责任全在中日两国。”[xxi]

在经过权衡后,中国政府决定“境内事中国自行处理,华境外事宜可与日本共同处理”[xxii],但是因为“二十一条”的前车之鉴,中国政府一直没能爽快签约。再加之准备签约的消息被社会各界知道,抗议声不断,北京一些学校学生上街游行,还有外地一些组织和个人“非法”上访到北京。驻外使节,比如驻英公使施肇基,也向北京发电报质询此事。这些抵制的言行,让政府很被动。然而今天来评估,无论如何都不能说当时的政府举措是错误的。

这也可见,不明真相的群众,此时还停留在几年前中日关系紧张的状态中,还没有调整思路面对新形势。几经周折,近半年后,中日换文协定终于达成。

可以想象,两个合作伙伴,在一起商议如何对付共同的敌人,如何协同作战,怎么会是日本压迫中国呢?至于党国学者薛衔天研究员在《民国时期中苏关系史》中批评说:“北京政府就充当了协约国对苏武装干涉帮凶的角色,……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去损害其他民族的利益,同样是可耻的行径。”[xxiii]只能说,失去了基本的是非判断,这样的学者实在是太可怜了。更可怜的是,这样的学者前仆后继,比比皆是,比如社科院中国近代史研究院侯中军研究员在经过一番认真学术考察后,仍然坚持认为:“日本与北京政府缔结军事协定短期目标在于获得合法进军北满,以及通过中东路运送日本军队的便利,其最终目的则是夺取原俄国的在华权益,并同时达到控制中国军队的目的。”[xxiv]

也不仅是大陆中国,作为民国有丰富外交经验而后又从事学术的张忠绂教授也在《中华民国外交史(1911-1921)》中写道:“日本乃一方援助西伯利亚境内之白俄,一方与中国进行订立《陆海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希冀借此以扩展其大陆政策,将日本之势力深入北满与外蒙,并占据西伯利亚之大部,且掌握或指挥中国之陆海军权。”[xxv]学术自由的台湾,中央研究院张玉法院士在其名著《中华民国史稿》中写道:“日本假借释放德俘威胁东亚和平为由,秘密要求与中国订立军事协定,捭有机会在中国自由行动,进而控制中国政治。”[xxvi]不仅张玉法,也包括郭廷以、唐启华等名流。

作为后学,很为以上学人遗憾,他们如此无视事实而凭借自己的狭隘的民族主义,去看待和解释历史,以至于造成和强化了国人进一步地在历史中迷失,真是毁人不倦。尤其是在学术自由的台湾,院士、教授们竟然也跳不出同盟会——国民党叙事,以孙文、蒋介石的是非为是非,把全世界公认的合法政府,非要说成是北洋军阀;把一个合法政府认真对待邻国内战采取的防控措施,非要解读成被欺骗、被要挟。恢复历史真相,简直比登天都难。

至于中日双方究竟签订了怎样的密约?这里篇幅有限,只能稍微节选几条,但足以管窥中日两国政府当时是怎样的友好。

比如《陆军军事防敌协定》的第七条第七款写道:“军事行动区域之内设置谍报机关,并互相交换军事所要之地图及情报;关于谍报机关之通信联络,彼此互相辅助,图其便利。”[xxvii]

比如《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第五条第四款:“关于直接作战上之军事技术人员,中、日两国海军如有互相辅助之必要时,经一方之请求,应由他方辅助之,以资遣用。”[xxviii]

比如《关于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实施上必要之详细协定》第一条:“中日两国各派遣其军之一部对于后贝加尔州及黑龙州各取军事行动,其任务在救援捷克斯拉夫克军,并排除德奥两国及为之援助之势力。期指挥之统一及协同圆满起见,行动于该方面之中国军队应如日本军司令官指挥之下。为与自满洲里方面行动于后,贝加尔方面之军队互相策应起见,中国军队之一部应于库伦至贝加尔湖方面行动。如中国于该方面希望日本军派遣兵力之一部,日本亦可派往,令属中国军队司令官指挥之下。”[xxix]

还有更为重要的《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第十条、《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第七条中都写道:“本协定及附属本协定之详细事项,中日两国均不公布,按照军事之秘密事项办理。”[xxx]这一条,已经非常明确地写着双方都不得公开,这也就是为何日本驻中国公使向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抗议的重要依据。

军事合作协定以外,还有其他外交合作文献。比如,关于济顺、高徐铁路换文中,章宗祥写道:“以上所述,贵国政府无异议时,应请迅执必要之处置,令贵国资本家承允该项借款之商议。”[xxxi]从这一句话就可以看出,中方在督促日方尽快履行协约,而非日方迫使中方签订协议。

关于巴黎和会最要紧的也是最令中国人痛心的山东问题,中日两国的换文是如何拟就的呢?首先是日本外务大臣给中国政府致函:“帝国政府顾念贵我两国间所存善临之友谊,本和衷协调之意旨,将关于山东省诸问题照左列各项处理,认为妥当。兹将此事特向贵国政府提议:(一)胶济铁路沿线之日本国军队,除济南留一部队外,全部均调集于青岛;(二)胶济铁路之警备可由中国政府组成巡警队任之;(三)右列巡警队之经费由胶济铁路提供相当之金额充之;(四)右列巡警队本部及枢要驿并巡警养成所内应聘用日本人;(五)胶济铁路从业员中应采用中国人;(六)胶济铁路所属确定以后归中、日两国合办经营;(七)现在施行之民政撤废之。贵国政府对于右列之提议,其意见如何,敬希示复为荷。”[xxxii]

对于上述日本提出的条件,只要不存任何先入为主的偏见,有哪几条特别刺激和伤害了中国人的爱国心呢?如果有也不要紧,这只是征询意见稿。假设我们在现场,也拥有谈判的话语权的话,完全可以说出我们的意见。但不管我们会有什么意见,当时的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公使章宗祥在复文中写道:“中国政府对于日本政府右列之提议,欣然同意。特此奉复。”[xxxiii]

此情此景,此文此理,我不太明白当时的一部分中国人,和现在的绝大多数中国人,为什么会愤怒?为什么要求废除密约?

日本与中华民国此前关系的确是很紧张,比如大隈重信任期内的“二十一条事件”,但是寺内正毅上台已经做出很多举动表示友好了,最著名的就是被日本人痛斥的卖国举动——“西原大借款”——借款条件和抵押物太偏向中国。国家与国家的关系,很多时候跟两个人之间的关系一样,有关系闹僵的时候,也有关系改善恢复的时候。特别是,当国际环境发生变化时,在更危险的敌人出现时,哪怕是此前一般性的敌人,这个时候也要考虑合作,因为一个简单的道理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让人困惑的是,作为自由派的张鸣教授在名著中这样写道:“最后,美国人总算找到一个借口,为自己的背信开脱,这个借口就是1918年中日关于山东问题的换文。这个换文,是在日本压力下和‘善意’下,基本按照日本的意思,承认了日本对于胶济铁路的权力。”[xxxiv]不得不说,这位以解毒为己任的教授,自己也还没有跳出教科书叙事,或者也还没有摆脱受压迫、被欺负的民族心,再或者就是习惯性地以“中国智慧”去猜度历史。因为这些问题,在其整本大著中表现得都很明显、很严重。这种病毒式用语和思维,实在害了海内外的众多学人。

关于1917-1918年的中日关系、合约,历史的真相应该说是清楚了。或者如果这个真相有部分是确认无疑的,那么中国代表团或者说整个中国政府,在面对1918年换文条约存在的情况下,谈判代表在巴黎和会上的种种努力是否应该必须坚持,还是说可以妥协一些?后来的中国人该如何看待巴黎和会以及巴黎和会带给中国人民的伤害?国内外研究中日关系的各路学者,是否要延续并坚持他们自以为对的中日线性历史观和历史必然论?同时,各位也要评估威尔逊总统、英法领导人在调节中日矛盾时有没有偏心支持日本欺负中国?梁启超从巴黎发电报给林长民引发五四学生运动是不是应该?这些问题不解决,民国史,恐怕难有恢复真相的那一天。

                尚东平 博士 在陆、港和台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出版过数本专著。学术兴趣集中在晚清以来的历史,五四、民国政治人物、中日关系,中共党史等,近年开始研究政治哲学。

 


注释:

[i] 《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77页。

[ii] 刘仲敬:《历史长期运动背景当中的五四》(讲座整理稿),2016年6月9日。

[iii] 《外交档案》03-13-010-05-001。

[iv] 《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88页。

[v] 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七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第264-265页。

[vi] 《外交档案》03-13-010-05-001.

[vii] 林明德主编:《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中华民国七年至八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0年,第35页。

[viii] 《第十八次会议记录》,张一志编:《山东问题汇刊》(上),台北:文海出版社1986年,第160页。

[ix] 曹汝霖:《曹汝霖一生之回忆》,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第198页。

[x] 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七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第267页。

[xi] 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七卷,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第269-270页。

[xii] 《益世报》,1918年2月5日。

[xiii]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1112页。

[xiv] 《外交档案》03-13-067-01-001。

[xv] 《外交档案》03-13-067-01-001各电报。另见曹汝霖:《曹汝霖一生之回忆》,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第198页。

[xvi] 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七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第252-253页。

[xvii] 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七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第253-254页。

[xviii]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俄关系史料——出兵西伯利亚(1917-1919)》,第161页。

[xix] 《发驻美顾公使、驻英施公使电》,1918年4月25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俄关系史料——出兵西伯利亚(1917-1919)》,第115页。

[xx] 薛衔天、黄纪莲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48页。

[xxi] 外交部编:《外交文牍之中日军事协定案》,第1页。

[xxii] 外交部编:《外交文牍之中日军事协定案》,第1页。

[xxiii] 薛衔天:《民国时期中苏关系史》(中册),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年,第15页。

[xxiv] 侯中军:《北京政府出兵西伯利亚与中日外交交涉再研究》,《史学月刊》2011年第10期。

[xxv] 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1911-1921)》,北京:华文出版社2012年,第212-213页。

[xxvi] 张玉法:《中华民国史稿》,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142页。

[xxvii]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1366页。

[xxviii]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1368页。

[xxix]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1403页。

[xxx]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1367、1369页。

[xxxi]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1407页。

[xxxii]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1409-1410页。

[xxxiii]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1410页。

[xxxiv] 张鸣:《北洋裂变:军阀与五四》,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90页。

历史尚东平